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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律师:企业厂房征收申请信息公开遭政府拒绝该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7-04
 
企业拆迁律师:企业厂房征收申请信息公开遭政府拒绝该怎么办?以案说法:某公司向某区政府邮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为某镇区域旧城改造项目相关的房屋、企业厂房征收分户评估结果等信息。次日某区政府拒收,后某公司经行政复议,某区政府建议其向某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查询,该中心又建议向某区旧城改造项目指挥部提出申请,某公司未获得申请公开的信息。经诉讼,法院认为某公司申请的信息属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判决撤销某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某市政府复议维持决定书》,由某区政府根据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公开:法院依据相关条例规定,认定原告某公司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本案的信息公开主体是谁:历经多次申请和指引,原告仍未获得信息,最终法院判决由被告某政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原告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除特定条例规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征地拆迁领域的特定方面信息应公开,同时明确了一些通过特别程序获取及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获取的信息范围。
 
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对象: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牵头,谁公开”的原则。
 
救济途径:当事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方式救济,且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首先,在某区政府拒收某公司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律师协助某公司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促使某市政府责令某区政府作出答复。
 
其次,当某区政府未能有效公开信息,并指引错误导致某公司多次申请无果时,律师再次协助某公司向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在复议维持决定不服的情况下,代表某公司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清晰阐述了原告申请的信息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指出某区政府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不当之处。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某区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和《某市政府复议维持决定书》,为某公司赢得了纠纷。
 
三、律师如何向有同类困扰的人群给予专业建议?
 
如果当事人遇到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首先要明确当事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应公开的范围。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 14 条、15 条、16 条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会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政府信息外,大多均应予以公开。就征地拆迁领域,例如集体土地征收或国有土地征收,以下四个方面的信息可申请公开:
 
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所在地块的征收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拟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安置房屋所在地块征地批复文件等。
 
安置房所在地块的拟建设项目手续。
 
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需注意不能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纸、杂志、书籍等公开出版物,不能要求其制作、收集政府信息,或对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
 
关于向谁申请公开,记住“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牵头,谁公开”的原则。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制作政府信息的主体与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相同。比如拆迁案件中,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一般为街道办,要求公开安置补偿方案的,应向街道办申请。征地批复文件,市县级人民政府虽不是制作机关,但负责实施,属于获取或者保存机关,有义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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