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律师:农村土地被纳入征收却迟迟未颁土地确权怎么办?
以案说法:辽宁葫芦岛市兴城市政府于2012年对某村土地进行拟征收,李双成自1994年承包该村五亩土地建果园并定居,拟征收后获补偿款远不足弥补损失,且因拟征收未获土地确权证。2018年12月李双成向兴城市政府申请土地确权遭拒,后向葫芦岛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受挫并起诉至葫芦岛市中级法院,判决错误后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桑兆玉律师指出拟征收非征收,不能产生征收法律效果,兴城市政府有颁发确权证职责。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责令葫芦岛市政府重新受理复议申请并限期做出决定。李双成再次申请复议后,葫芦岛市政府确认兴城市政府原答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受理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事宜。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兴城市政府以“拟征收”的方式将某村土地纳入城市规划区范围,却十年未给村民颁发土地确权证,这种“拟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
李双成因未获得土地确权证,其土地权益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影响其权利。
兴城市政府拒绝李双成的确权申请,葫芦岛市政府最初的行政复议决定也未支持李双成。
法律明确规定征收土地的相关程序和补偿要求,而兴城市政府的“拟征收”行为未按规定进行,包括未在征地前完成土地所有权登记和颁发确权证。
最终经过法律程序,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责令葫芦岛市政府重新受理复议申请并限期做出复议决定,兴城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并被责令依法受理李双成的申请并办理相关事宜。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首先,从法律层面明确指出所谓的“拟征收”并非真正的征收,不能产生行政征收的法律效果。
其次,依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强调实行凭证管地制度,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须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征收拆迁时要依据相关权证进行补偿。兴城市政府拟征收某村土地,就应当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向承包人颁发确权证。
再者,反驳被上诉人关于兴城市政府没有权力颁发确权证的说法,指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兴城市政府负有颁发土地确权证的职责,其不予颁发导致李双成的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严重影响了其权利。
最终,律师通过以上清晰有力的法律论证,成功撤销一审判决和复议决定,并责令葫芦岛市政府重新受理复议申请并限期做出复议决定,为李双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三、律师如何向有同类困扰的人群给予专业建议?
首先,如果您遇到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类似“拟征收”“预征收”这种没有明确法律授权的概念和行为,应当保持警惕,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发布的文件、通知、补偿方案等。
其次,像李双成先生一样,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面对政府的不合理答复或决定时,不要轻易放弃,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者,在整个过程中,务必委托专业的律师,他们能够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维权策略。
同时,要密切关注国家相关的土地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以便在维权过程中能够有理有据。
最后,要有坚定的信念和足够的耐心,维权的道路可能会充满曲折,但只要坚持依法维权,最终是有可能取得成功的。
本案律师:
桑兆玉律师:毕业于南昌大学,2010年开始执业,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2019年度胜诉先锋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专业代理全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房屋买卖纠纷领域的法律业务,业务遍及21个省、市、自治区,专业领域内胜诉案例超过300个,最高人民法院出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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