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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纠纷律师:拆迁方称房屋不符合住房标准属于违建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8-08

强拆纠纷律师:拆迁方称房屋不符合住房标准属于违建怎么办?
 
以案说法:林某一家是广西柳州市某村村民,其唯一住房因柳州市中心城市第三批次建设用地某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但八九年过去仍未得到补偿安置。林某一家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张波律师蔡晓仪律师维权。被告某政府虽称具备征地职权和主体资格、征地程序合法、林某房屋不符合无证唯一住房标准且是违章建筑不在补偿范围内,但律师一一驳斥。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应及时作出补偿或不补偿决定,判决被告对涉案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林某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问题历经八九年仍未得到解决。
 
被告是否具有对案涉房屋性质作出认定及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存在争议。
 
被告辩称其征地程序合法,原告房屋不符合无证唯一住房标准且为违章建筑,不在补偿范围内。
 
京平拆迁律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了逐一驳斥,指出被告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其征地程序不合法,原告房屋符合无证唯一住房标准,被告称房屋为违章建筑的依据不成立,且房屋在未获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已被强拆,被告应承担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作为补偿安置义务主体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作出补偿或不补偿的决定,并依法告知救济途径,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涉案房屋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诉请。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帮助委托人将负有拆迁补偿安置职责的被告某政府诉至法庭,请求责令被告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在庭审交锋中,针对被告的各项辩解进行了有力驳斥。
 
指出被告虽具备征地土地的职权和主体资格,但更应负有对原告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表明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征收程序合法,也未履行对本案诉争房屋的补偿安置法定职责。
 
证明原告房屋符合无证且唯一住宅的认定标准,反驳被告关于原告房屋不符合无证唯一住房标准的说法。指出被告称原告房屋系违章建筑的辩解不成立,因为相关限拆决定书等文件从未向原告送达,且在征收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表明被告的这一说法站不住脚。
 
强调原告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却长期未得到补偿安置且已被强拆,被告应承担相应补偿安置职责。
 
三、律师如何向有同类困扰的人群给予专业建议?
 
首先,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房屋的相关证明文件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可能会起到关键作用。
 
其次,要对房屋的性质和自身的权益有清晰的认知。如果您认为自己的房屋符合相关补偿标准,如无证唯一住房等,要积极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再者,如果行政机关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不要轻易放弃维权。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可行的维权途径。
 
然后,对于行政机关提出的各种辩解和所谓的证据,要保持冷静和理性,不要被其轻易吓倒或误导。借助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其进行准确的分析和驳斥。
 
最后,相信法律的公正和权威。通过合法的诉讼途径,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其应尽的补偿安置职责。
 
例如在上述案例中,林某一家在多年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通过委托专业律师,最终为自己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所以,只要您坚定信念,积极行动,法律会为您主持公道。
 
本案律师:
 
张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致力于征地拆迁、刑事、婚姻家庭、房产等领域法律事务研究与实践,形成了多层次的业务知识结构。
 
蔡晓仪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蔡晓仪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法律应用能力突出,在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同时,十分重视案例研究,曾参与编写《侵权责任法典型案例实务教程》、《案例民法学·总论》、《案例合同法学》、《债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合同法分则典型案例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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