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律师:商铺拆迁征收补偿过低影响正常生活该怎么办?
以案说法:卢先生3人是贵州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有经营性房屋用于经营农家乐且有营业执照。2017年某县人民政府为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决定对包括卢先生等人房屋在内的区域实施征收,但征收补偿条件过低,卢先生等人未签协议。之后卢先生等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赵健律师、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维权。被告县政府答辩称其征收决定主体合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且实体合法。但京平拆迁律师指出,涉案项目未证明符合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未提供征收决定的稳定风险评估和公告证据,补偿费用未足额准备到位且支付时间不符规定,最重要的是,卢先生房屋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县政府套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县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卢先生等人的征收补偿条件过低,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导致未签订补偿协议。
被告县政府虽辩称其征收决定主体合法、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下关键要点:
未提交涉案项目是否纳入专项规划、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国家经济和发展规划的相关证据。
未提供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决定公告的证据,且现有证据显示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准备到位,补偿款支付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卢先生房屋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征收未完成,县政府却套用国有土地征收程序,混淆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点。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针对被告县政府答辩内容进行详细分析和反驳。指出虽然涉案项目包含公共利益,但县政府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是否纳入专项规划、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以及是否符合国家经济和发展规划。对于项目的规划和计划方面,县政府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指出县政府在征收决定的程序性规定方面存在缺失。如未提供是否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和征收决定公告的证据,且现有证据显示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准备到位,两笔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时间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像补偿费用的准备和支付时间就明显与法律要求不符。
最重要的是,律师指出卢先生房屋所在土地系集体土地,征收未完成,应按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进行,而县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范围包含集体土地,混淆了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存在重大违法点。这种程序上的混淆是律师据理力争的关键之一。
总之,律师通过对县政府证据和程序的严谨分析,指出其存在的诸多问题,最终赢得了纠纷。
三、律师如何向有同类困扰的人群给予专业建议?
首先,一定要认真审视征收补偿条件。不要轻易被表面的宣传所迷惑,要仔细分析补偿是否能够保障您今后的生产生活。如果补偿过低,影响到您的正常生活,千万不要随意签订补偿协议。
其次,在征收过程中,要留意对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比如是否有关于项目纳入专项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经济和发展规划的相关证明;是否进行了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是否依法公告;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准备到位等。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相关证据,那很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的房屋所在土地是集体土地,即使被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征收时也应当按照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程序进行。千万不能让征收方混淆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从而损害您的合法权益。
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让律师帮助您分析情况,制定合理的维权策略。比如像卢先生等人一样,委托专业的拆迁维权团队来为自己争取应有的合法权益。
总之,面对土地房屋征收,要保持警惕,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本案律师:
赵健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京平律所主任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第十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征收拆迁法律服务研究会主任、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第四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协会副会长、第四届北京市海淀区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特邀人民调解员、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职业发展导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所主任,执业证号:11101200810787085。
杜红梅律师:201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方向法律硕士。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企业征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务维权经验,合著有《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3年5月出版)一书。
刘丽薇律师:法学硕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开始从事征地拆迁法律相关工作,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人正直、诚信,办案负责、严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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