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律师:棚户区改造房屋被认定违建要求限期拆除怎么办?
以案说法:本案中,山东省济宁市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张先生的房屋在2018年6月被纳入棚户区改造拆迁范围。7月,县城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小组以张先生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为由,认定其为违章建筑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随后在未与张先生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张先生的房屋被强拆。张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朱月华律师承办此案。京平拆迁律师接案后,整理材料证据并梳理维权方案。原审法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行为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张先生的起诉。张先生不服,在律师指导下提起上诉。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原审法院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该《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对张先生权利实际产生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并指令继续审理。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1、《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性质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行为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最终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京平拆迁律师指出该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房屋不履行将被协助拆除,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对当事人权利实际产生了影响,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房屋被强拆及补偿安置未达成协议
在未与张先生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张先生的房屋被强拆,这涉及到拆迁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
3、违法建设的认定程序与当事人权利维护
强调关于违法建设有严格的认定程序,当事人在面对被认定为违法建设时,应在专业律师指导下做好取证工作,并及时提起相应法律程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张先生对《限期拆除通知书》的诉讼,就是在维护自己在违法建设认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首先,接案后迅速整理现有材料和证据,详细梳理维权方案和法律依据。
其次,在一审法院以《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行为前的过程性行为、不属于最终处理行为且不给当事人造成实质性影响为由裁定驳回张先生起诉后,律师指导张先生提起上诉。
律师提出原审法院裁定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指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房屋不履行的后果是 “城市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小组将协助你拆除”,该行为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并非一审裁定认定的过程性行为。并且强调该通知书为张先生设定了自行拆除房屋的义务,对张先生的权利实际产生了影响,当事人对该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了一审裁定并指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三、律师如何向有同类困扰的人群给予专业建议?
首先,保持冷静。当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等可能影响自身权益的文件时,不要惊慌失措,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其次,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专业律师能够准确分析案件情况,梳理维权方案和法律依据。就像本案中,京平律师在接案后迅速整理材料和证据,为当事人制定了合理的维权策略。
再者,做好取证工作。在整个过程中,注意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如通知书、房屋状况照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在后续的法律程序中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最后,依法提起法律程序。如果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服,要在律师的指导下及时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当事人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权利,要善于运用这些权利来保护自己。
总之,遇到类似情况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权益,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为自己争取公正的结果。
本案律师:
朱月华律师:2011年在校就读期间一次性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毕业后一直从事征地拆迁业务,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1206206。现为北京市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校友、中国法律新闻网特约顾问。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