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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拆迁律师:合法房屋征收补偿过低处理程序有错误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0-15

城中村拆迁律师:合法房屋征收补偿过低处理程序有错误怎么办?
 
以案说法:朱先生在重庆某村有两处合法房屋,2017年9月其房屋所在区域有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批复》,11月某县政府发布征收集体土地公告,同月某县自规局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8年2月县自规局向朱先生留置送达《限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但因补偿未达成一致朱先生未签署。之后在10月县自规局对朱先生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11月送达《处理决定》。朱先生在律师指导下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理决定》,一审被驳回后进行上诉。二审询问时律师强调《处理决定》涉及的房屋是朱先生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实际履行的房屋。县自规局主张收错房产证,但律师指导朱先生提交新证据即补偿协议相关档案材料,证明处理决定上的房屋是已签协议的房屋,其面积、结构等明确,县自规局主张不成立。最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县自规局《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1、征收补偿协商未果引发后续问题
 
朱先生在重庆市某村有合法房屋两处,2017年其房屋被纳入征收规划范围。但因与征收方就征收补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朱先生未在期限内签署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这种征收补偿协商的困难成为后续一系列行政行为的导火索。
 
2、县自规局的行政处理决定存在问题
 
2018年10月,县自规局向朱先生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后又送达《处理决定》。但该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其所载明的房屋是朱先生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实际履行的房屋。
 
县自规局在二审中主张因工作失误收错房产证,但代理拆迁律师指导朱先生提交的新证据补偿协议相关档案材料,明确显示处理决定上的房屋确为已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这表明县自规局的行政处理决定缺乏准确性和合理性。
 
3、法律程序及证据在案件中的关键作用
 
律师指导朱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被驳回后继续上诉。二审中,法院对案件双方进行询问后决定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代理拆迁律师指导朱先生提交新证据,通过档案材料明确了房屋的具体情况,有力地反驳了县自规局的主张,最终使得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朱先生的观点,撤销了县自规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和一审法院行政判决。这凸显了法律程序的重要性以及充分的证据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的关键作用。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1、诉讼指导方面
 
一审前指导
 
在县自规局向朱先生留置送达《限期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通知》且双方未达成征收补偿一致意见后,律师指导朱先生积极应对。
 
当县自规局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及《处理决定》后,律师指导朱先生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理决定》。
 
一审败诉后指导上诉
 
一审法院驳回朱先生诉讼请求后,律师继续指导朱先生进行上诉,不放弃维权途径。
 
2、证据搜集与运用方面
 
二审新证据提交
 
在二审过程中,律师指导朱先生提交了补偿协议的相关档案材料。这些档案材料明确显示处理决定上载明的房屋是朱先生已经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且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信息明确。有力地反驳了县自规局工作失误、收错房产证的主张,让其说法不成立。
 
3、庭审应对方面
 
询问环节据理力争
 
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时,代理拆迁律师强调《处理决定》载明的房屋是朱先生已经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的房屋,为后续庭审奠定基础。
 
在二审开庭时,针对县自规局的主张,律师借助朱先生提供的档案材料进行有力回应,从证据和法律角度阐述县自规局行为的不合理性,最终赢得了二审法院的支持,成功撤销了《行政处理决定书》及一审法院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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