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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改造拆迁律师:棚户改造土地未达成拆迁补偿被强拆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0-22

棚户改造拆迁律师:棚户改造土地未达成拆迁补偿强拆怎么办?
 
以案说法:李先生在刘先生手里租赁了河南省某县一块原登记在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并在该地块上建设了房屋。该地块经法院调解租赁给刘先生等人29年以抵偿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但因与县政府拆迁工作人员未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房屋被强拆。为维护合法权益,李先生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鲁金艳律师维权。律师首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确定李先生为案涉房屋实际建设人及所有权人,随后收集证据指导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因县政府未能提供房屋是违章建筑的证据,二审法院却以李先生对案涉土地使用不属于可保护合法权益为由驳回上诉。京平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审查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提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对被拆房屋享有权利,与县政府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主体资格。最终法院支持律师观点,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强拆背景及争议焦点
 
李先生在从刘先生处租赁的土地上建设房屋,该土地原登记在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后经法院调解租赁给刘先生等人。房屋面临征收时,因与县政府拆迁工作人员未就拆迁补偿达成一致,房屋被强拆。
 
争议焦点在于李先生对被拆房屋是否享有权利以及与县政府强拆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一、二审法院对此审查存在错误。
 
维权过程中的关键节点
 
律师首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强拆行为,确定李先生为案涉房屋实际建设人及所有权人,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律师搜集准备相关证据后指导李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但县政府未能提供房屋是违章建筑的证据。二审法院回避案件实体问题,以李先生对案涉土地使用不属于可保护合法权益为由驳回上诉,引发再审诉求。
 
法律依据及意义
 
律师依据“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这一法律规定,指出李先生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对被拆房屋享有权利,与县政府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主体资格。本案提醒大家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强调了专业法律支持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中的重要性。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首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强拆行为,确定了李先生为案涉房屋的实际建设人及所有权人。这一步为后续的维权行动奠定了重要基础,明确了李先生在该纠纷中的主体地位。
 
其次,搜集准备所有相关证据,指导李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尽管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房屋是违章建筑,但二审法院却以李先生对案涉土地的使用不属于可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为由,裁定驳回了李先生的上诉。
 
面对二审不利结果,京平拆迁律师认为一、二审法院审查错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同时,李先生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据,证明了李先生对被拆房屋享有权利,与河南省某县人民政府组织强拆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主体资格。最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获得法院支持,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本案律师:
 
宋金玉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十六年的法律服务经验。自2011年开始,宋金玉律师一直从事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鲁金艳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2019年度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后代理数千起征地拆迁案件,每年开庭上百次,足迹遍及全国多地法院。专业、负责的精神得到委托人一致认可与好评。多次受邀参加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乡村之声《举案说法》,在栏目中态度严谨、工作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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