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拆迁律师:土地遭遇征收资源局发证及征收程序违法怎么办?
以案说法:广西某市某村民小组拥有230多亩合法耕地,一直由村民耕种。2018年10月,土地遭不明施工人员强挖和填埋,村民得知该土地已于2014年5月被市自然资源局出让给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并于10月颁发土地证。京平律师雷亚律师介入后,发现市自然资源局在未进行前期调查、公告且未告知土地承包人的情况下,与投资公司签订出让合同并发证,律师指导村民于2019年3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土地证违法并撤销,市政府维持决定后,律师又指导村民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被告辩称发证行为合法且与原告无利害关系,原告不具主体资格且起诉超期。律师则指出原告作为土地所有人有权起诉,未超法定期限,且市自然资源局在土地未依法征收补偿、2014年就出让土地的行为违法,2018年9月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土地证违法,撤销市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1、土地出让及发证程序违法
程序缺失:
某市自然资源局在未对涉案土地进行前期调查、公告等程序,甚至未告知土地承包人的情况下,就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颁发土地证。这严重违反了土地出让的正常程序要求,损害了土地原使用者(某村民小组)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合法权益。
征收补偿与出让时间倒置:
虽然涉案土地已批准征收,但2018年9月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而某市自然资源局在2014年1月就对涉案土地挂牌出让,这种时间顺序上的错乱违反了土地征收和出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即应先完成合法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后,才能将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出让。
2、行政复议决定不合理
某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8月作出复议决定维持涉案土地证,然而某市自然资源局的出让、发证行为本身违法,政府的维持决定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正确履行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职责。
3、关于原告主体资格及起诉期限的争议
原告主体资格:
被告辩称某村民小组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但律师指出原告作为涉案原土地的所有人,其合法权益因某市自然资源局的发证行为受到损害,有权提起诉讼,明确了某村民小组在本案中的适格原告地位。
起诉期限:
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而律师通过阐述土地登记公告与颁发土地证的区别以及原告实际得知发证行为的时间等理由,表明原告在2018年10月涉案土地开工建设后通过信访才得知发证行为,并未超过法定期限,有力反驳了被告关于起诉期限的观点,保障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深入分析案件与指导维权:
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了解到某市自然资源局在未进行前期调查、公告且未告知土地承包人的情况下,就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颁发土地证,这一行为严重违法。律师于2019年3月指导某村民小组成员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土地证违法并撤销。
应对复议决定与提起诉讼:
某市人民政府维持涉案土地证后,律师指出其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撤销,并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的有力辩护:
针对被告辩称,律师据理力争。指出原告作为涉案原土地所有人,有权提起诉讼,且原告是在2018年10月涉案土地开工建设后信访才得知发证行为,未超过法定期限。
强调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需依法征收并给予合理补偿后才能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而本案中某市自然资源局在2014年1月就对涉案土地挂牌出让,此时2018年9月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胜诉结果:
法院支持了律师观点,判决确认某市自然资源局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撤销某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成功为当事人赢得了纠纷。
本案律师:
雷亚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硕士,业务覆盖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专业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补偿、公司企业征收补偿、土地征收、土地征用等案件,对于集体性案件,从宏观把握,分条析理案情涉及的法律关系,通过与当地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征地、拆迁和补偿纠纷。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