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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律师:房屋棚户拆迁改造补偿评估不合理该如何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0-29

城市拆迁律师:房屋棚户拆迁改造补偿评估不合理该如何维权?
 
以案说法:张女士等6人的母亲在陕西省安康市某县拥有一处房屋,面临棚户改造。2019年6月,某县政府对张女士等6人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但他们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足以维持棚户改造后的生活,于是将某县政府诉至当地法院,一审被驳回诉讼请求。随后,张女士等6人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宋金玉律师董琛律师刁文静律师。京平律师介入后,草拟《行政上诉状》并提交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中,某县政府辩称《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多次沟通无果后依法做出,若撤销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京平律师指出,该县2013年作出棚户区改造决定,2019年才对案涉房屋评估,且以2013年的房屋面积及价值为标准,未考虑房屋价值上涨,《征收补偿决定书》无法满足张女士等6人棚户改造前生活水平,侵害了他们的根本利益。最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的观点,撤销了某县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1、补偿方案不合理
 
张女士等6人认为某县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内约定的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不足以维持棚户改造后的生活。
 
2、评估时间与补偿标准问题
 
该县2013年作出棚户区改造决定,2019年才对案涉房屋作出评估。评估结果是以2013年改造决定作出时的房屋面积及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并得出的结果,未考虑时间迁延导致的房屋价值上涨。以这样的评估结果作为《补偿决定书》的补偿标准,无法满足张女士等6人棚户改造前的生活水平,侵害了原告的根本利益。
 
3、政府辩称与公共利益考量
 
某县政府辩称《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多次与张女士等6人的母亲沟通无果前提下依法做出的,且该区棚户改造征迁工作已基本完成,仅有4户未成协议,如撤销该决定书则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但这一辩称未被法院采纳。
 
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首先,律师按照张女士等6人的要求草拟了《行政上诉状》,并指导他们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交。在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某县政府的辩称,京平拆迁律师指出关键问题,即该县在2013年作出棚户区改造决定,却在2019年才对案涉房屋作出评估,且评估结果是以2013年的房屋面积及房屋价值为依据,未考虑时间迁延导致的房屋价值上涨。
 
这样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使得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法满足张女士等6人棚户改造前的生活水平,侵害了他们的根本利益,应予以撤销。最终,二审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撤销了某县政府做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本案律师:
 
宋金玉律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于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有十六年的法律服务经验。自2011年开始,宋金玉律师一直从事征地拆迁相关的行政诉讼以及与之相关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董琛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现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拥有注册会计师专业阶段全科合格证。董律师先后就职于某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律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公司业务与税收筹划;家事与财务传承。
 
刁文静律师:法律硕士学位,自毕业以来一直致力于征地拆迁维权领域案件的办理。法学理论知识功底扎实,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严谨。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将法学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不断积累经验提高专业能力服务于委托人,并获得委托人的认可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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