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律师:宅基地征收补偿没有货币补偿是否侵犯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张女士在江苏省某市某村建有房屋,1991 年取得两层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经批准加盖第三层,1994 年被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并补办许可证。2004 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2005 年又取得建设附属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7 年该区域划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因征收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协商未果,2020 年区政府对张女士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
张女士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王新亮律师维权,律师在法定期限内指导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中,区政府和市政府分别辩称其决定合法,而京平律师指出区政府对张女士房屋部分面积不予补偿错误,且补偿决定中只有产权置换方式侵犯了拆迁户补偿安置方式选择权。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律师观点,判决撤销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1、征收补偿决定的合理性
被告区政府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时,对张女士房屋的认定存在问题。张女士的房屋建设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出规划部分已受过行政处罚并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且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该层房屋应认定为合法建筑,但区政府未予正确认定。
对于附属楼房扩建、翻建部分,张女士已取得施工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应作为合法面积予以计算,而区政府仅对部分房屋面积补偿安置,对其他部分不予补偿安置错误。
2、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
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只有产权置换,没有货币补偿,侵犯了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
3、法律程序及职责履行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但区政府在本案中未正确履行该职责。
当事人在面临不合理的征收补偿决定时,通过委托专业律师,采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最终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首先,在法定期限内指导当事人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虽然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但律师并未放弃,继续帮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有力观点。指出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予以补偿。张女士的房屋建设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出规划部分已受过行政处罚,也履行了缴纳罚款义务,并已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该层房屋属于已经行政处罚予以保留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合法建筑。另附属楼房扩建、翻建已取得施工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应当作为合法面积予以计算。而被告区政府仅对部分房屋面积补偿安置,对其他部分不予补偿安置显然错误。且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只有产权置换,没有货币补偿,侵犯了拆迁户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诉讼策略,为当事人赢得了这场纠纷。
本案律师:
王新亮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1997年取得律师资格,资深房地产律师、征地拆迁专业律师。擅长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房屋转让、房屋继承、婚姻房产、物业管理等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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