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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拆迁律师:养殖场遭违规土地征收强拆合法性存疑该如何维权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1-06

厂房拆迁律师:养殖场遭违规土地征收强拆合法性存疑该如何维权
 
以案说法:李先生在赤峰市某村拥有合法养殖场房屋。2016年1月6日,区政府和镇政府组织大批人员将李先生的养殖场房屋强拆,房屋部分毁坏且房内财物尽毁。李先生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张波律师蔡晓仪律师团队。庭审中,区政府辩称拆除是为公共利益的街路改造工程需要,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补偿款足额支付并存入专用账户且通知李先生领取。还称拆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因李先生拒绝领取补偿款且不配合腾空房屋阻碍拆迁进程,依法予以拆除,同时认为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区政府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二十日内即拆除李先生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法定程序。而李先生于2017年3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最终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观点,确认区政府2016年1月6日对李先生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一、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1、强拆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被告区政府和镇政府在2016年1月6日组织大批人员强拆李先生的养殖场房屋,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存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本案中,被告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仅二十日就拆除了李先生的房屋,且没有履行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
 
2、诉讼时效问题
 
区政府辩称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时间为2017年3月7日,已超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六个月起诉期。但根据相关法律解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被告区政府于2016年1月6日对李先生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李先生于2017年3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3、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问题
 
区政府辩称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系公共利益的需要,为街路改造工程需要征收村庄部分土地,且区政府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取得了自治区政府的批准,征收补偿款足额支付并通知李先生领取。但李先生拒绝领取拆迁补偿款,也不配合腾空房屋,阻碍了拆迁进程,经通知仍拒绝搬迁,区政府依法予以拆除。这涉及到在公共利益的实现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
 
二、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首先,针对被告区政府的辩称进行有力反驳。区政府称拆除被征收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系公共利益需要,且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补偿款足额支付并通知领取,拆除行为无不当且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京平律师团队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在本案中,被告区政府在赤峰市某国土资源局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后二十日内即拆除原告李先生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且违反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
 
其次,对于起诉期限问题,京平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指出被告区政府于2016年1月6日对李先生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李先生于2017年3月7日提起行政诉讼,不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确认赤峰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6日对李先生土地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本案律师:
 
张波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致力于征地拆迁、刑事、婚姻家庭、房产等领域法律事务研究与实践,形成了多层次的业务知识结构。
 
蔡晓仪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蔡晓仪律师法学功底扎实,法律应用能力突出,在代理民商事案件的同时,十分重视案例研究,曾参与编写《侵权责任法典型案例实务教程》、《案例民法学·总论》、《案例合同法学》、《债法总则典型案例疏议》、《合同法分则典型案例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条文理解与案例适用》等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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