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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村拆迁律师:房屋征收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被驳回怎么办?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11-21

城中村拆迁律师:房屋征收申请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被驳回怎么办?在征地拆迁领域,往往涉及诸多复杂的权益纷争与法律程序,每一个案件都如同一场权益的捍卫之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业法律力量的介入。接下来要讲述的这起发生在贵州省的拆迁相关纠纷案件,便是一个典型例证,它清晰展现了当事人在面对行政复议等复杂情况时的艰难处境,以及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杜红梅律师刘丽薇律师如何凭借专业能力与不懈努力扭转局势,最终赢得这场权益之争的全过程。
 
一、以案说法:
 
1、案件发展过程
 
信息公开申请及得知批复:2019年10月25日,陈先生为核实征收行为合法性,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房屋所在地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一个月后得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了《XXX号批复》。
 
复议申请及结果:
 
2019年12月12日,陈先生针对《XXX号批复》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
 
2020年1月19日,收到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XXX号批复》的复议决定书。
 
2020年8月18日,又收到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第二份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以没有利害关系为由(认定《XXX号批复》不涉及陈先生的承包地、宅基地)驳回了陈先生的复议申请。
 
提起行政诉讼:陈先生认为第二份复议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在京平拆迁律师指导下,于2020年8月18日之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其依法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复议决定。
 
2、争议焦点及关键情况
 
争议焦点:陈先生是否具备就《XXX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关键情况:
 
陈先生是集体组织成员,通过与同村村民互换承包地修建房屋且该房屋在《XXX号批复》范围内,所以与《XXX号批复》具有利害关系,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陈先生置换土地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认其是实际使用人,进而以无利害关系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做法明显不妥。
 
3、胜诉结果
 
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于2020年8月18日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就原告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二、本案的问题重点是什么?
 
1、征收相关信息公开及批复情况
 
陈先生为核实房屋征收行为合法性,向贵州省自然资源厅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希望获取房屋所在地被征为国有的批准文件。一个月后得知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了《XXX 号批复》,此批复成为后续一系列争议的关键起始点。
 
2、行政复议过程中的争议
 
第一次复议:陈先生针对《XXX 号批复》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向贵州省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2020 年 1 月 19 日收到维持该批复的复议决定书。
 
第二次复议:2020 年 8 月 18 日又收到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第二份复议决定书,此次以《XXX 号批复》不涉及陈先生的承包地、宅基地,即认为陈先生与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其复议申请。陈先生则认为此决定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房屋所占集体土地就在《XXX 号批复》范围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3、行政诉讼的争议焦点及关键判定因素
 
争议焦点:陈先生是否具备就《XXX 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核心争议焦点。
 
关键判定因素:
 
陈先生作为集体组织成员,通过与同村村民互换承包地修建了房屋,且贵州省人民政府认可该房屋在《XXX 号批复》范围内,这表明陈先生与《XXX 号批复》存在利害关系,应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
 
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陈先生置换土地未办理土地流转手续否认其是房屋所占土地的实际使用人,进而判定其与《XXX 号批复》无利害关系并驳回复议申请的做法明显不合理。
 
总体而言,本案重点围绕着征收批复相关的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认定以及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合理等问题展开。
 
三、律师介入后通过怎样的努力赢得了纠纷?
 
明确案件关键问题与当事人权益诉求
 
律师在介入后,首先与陈先生深入沟通,明确了案件的关键所在,即陈先生就《XXX 号批复》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问题。陈先生认为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第二份复议决定书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律师准确把握了陈先生希望撤销该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诉求。
 
依据事实与法律分析案件利害关系
 
律师仔细梳理了案件事实,陈先生作为贵州省铜川市某村村民,通过与同村村民互换承包地修建了房屋,且该房屋在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的《XXX 号批复》范围内。依据这些事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得出,陈先生作为集体组织成员,其房屋所在土地情况使其与《XXX 号批复》具有明确的利害关系,应当具备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资格。这一分析为后续的诉讼主张提供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指出对方驳回申请理由的不合理性
 
针对贵州省人民政府以陈先生置换土地没有办理土地流转手续,进而否认其是房屋所占土地实际使用人,并以此为由驳回其复议申请的情况,律师指出这种做法明显不妥。通过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规定的深入剖析,律师揭示了对方在认定陈先生与《XXX 号批复》利害关系上存在的错误逻辑,有力地反驳了对方驳回申请的不合理依据。
 
指导当事人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据理力争
 
在明确案件关键、分析利害关系并指出对方不合理之处后,律师指导陈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凭借充分的准备和专业的法律素养,在庭审中将上述分析和观点清晰、有力地呈现出来,最终使得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成功赢得了此次纠纷,实现了撤销被告贵州省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作出的第二份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责令其就原告陈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胜诉结果。
 
本案律师:
 
杜红梅律师:2012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公司法方向法律硕士。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征地拆迁补偿案件、企业征收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及实务维权经验,合著有《征地拆迁纠纷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13年5月出版)一书。
 
刘丽薇律师:法学硕士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0年通过司法考试后开始从事征地拆迁法律相关工作,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为人正直、诚信,办案负责、严谨、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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