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居民张大爷给门头沟区法援中心打来电话说:“现在去楼下的超市买东西可不自在了,直犯怵!”原来张大爷家楼下的超市给到此购物的消费者都配备了贴身“保镖”,正是这“保镖”让张大爷们犯了怵。
工作人员经进一步询问了解到:超市前阵子一直有小件物品丢失的情况,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于是老板将本应轮休的售货员转为“保镖”。从消费者一进门就要“上岗”,寸步不离、眼观六路地“陪着”消费者一起购物,直到消费者购物完毕走出超市大门才算完成任务,其间如果发现哪个消费者可疑,便立刻举报,多举报多奖励。这么做的结果是,弄得周围社区居民们很是尴尬,大多都省去了挑选商品的程序,买东西像打仗,讲究眼疾手快,速战速决,生怕一不小心被当成小偷。
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找到超市经理,婉转地将居民的“尴尬”反映出来,并告知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超市把消费者都当贼一样提防,派人跟踪监视,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另外,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超市强行配备“保镖”的做法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希望超市改变这种不恰当的做法。
经做工作,超市方面表示,由于之前不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且没有充分站在消费者的角度考虑问题,以至于让居民们想花钱还犯了难,是他们考虑欠妥,今后会改进管理措施、提升管理水平,不会再给消费者配“保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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