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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优先原则”之浅见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0

 

  法律援助优先原则是世界各国针对法律援助资源短缺的状况普遍采用的一种工作指导原则。无论是在法律援助上投入资金最多的英国,还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律援助供不应求的情况。优先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谁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在实践中,优先原则一方面体现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援助的适格标准中,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援助的管理者在受理审批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过程中对适格标准把握的尺度上,法律援助优先原则的确定与把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援助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

  在稀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公共服务领域都实际存在着一个优先服务原则,但却很少有人可以将优先原则的内容全面准确的概括出来。这一方面是由于这些原则的不确定性决定的,法律援助作为一种社会需求,它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经常处于一种动态的、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另一方面是优先原则常常被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价值观的体现,一般情况下很难做出清晰的描述。但法律援助优先原则无论是反映社会的需求,还是体现一种理念和价值观,其产生、确立及发展变化仍都有诸多规律可寻,掌握了这些规律,才能准确的把握法律援助优先原则的实质,才能更好的将法律援助优先原则正确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才能全面有效的实现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目标。

  综观世界各国法律援助优先原则产生的根源,大致可分为社会因素和政治因素两个方面。社会因素又可粗分为社会核心价值观和社会问题对优先原则产生的影响。社会核心价值观体现着一个社会制度和社会意识的本质。作为一种社会的主流意识,它有着鲜明的倾向性,即坚持和提倡什么,反对和抵制什么,核心价值观念对法律援助优先原则产生的影响是深刻而久远的,要从历史和传统的角度进行分析,比如我国的法律援助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优先保障的范围,是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影响分不开的。社会问题是任何社会在运行过程中都无法回避的,具有普遍性的客观存在。社会问题大致可分为历史遗留问题和转型中的问题两大类。社会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有着复杂的原因,由于其具有普遍性、周期性、全体性、破坏性等特征,因此是任何社会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认真解决的问题。比如许多发达国家的土著民、有色人种、移民等。法律问题常常会优先纳入法律援助的服务领域,我国由于社会转型带来的如社会保障、农民工等法律问题也被优先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将社会问题纳入到法律援助的优先领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必然要求,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它与一定的社会核心价值观和政治理念往往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社会问题的复杂性特征所决定的。

  政治因素对法律援助优先原则产生的影响是现实而短暂的,它往往直接体现出执政党的理念、纲领或者利益博弈的要求,如一些国家根据执政党政纲的需求,将某些特殊群体或者特殊要求纳入法律援助的优先领域,以兑现其大选时对社会做出的承诺,保证其执政目标的实现,但随着执政地位的结束或改变,法律援助的优先领域也随即发生了改变,这就象我们在一些国家看到的现象,今年有可能是法律援助的对象,但明年就不一定了。

  可以肯定的讲,确立一个法律援助的优先原则是十分必要的,在稀缺经济的历史条件下,法律援助优先原则反映着一个国家制度文明的本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走的是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党的十七大科学回答了在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十七大精神为我们科学确定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优先原则提供了重要依据。笔者根据对十七大精神学习的一些粗浅的体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尝试着提出我国法律援助应当确定的三个优先原则,供大家讨论指正。

  一是保障人权原则。党的十七大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人权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在承认人权具有普遍性的前提下,主张要重视人权事业在不同的国家所表现出来的特殊性,强调要尊重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各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所作出的发展选择。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还相对落后,国家的实力有限,在努力实现使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的目标同时,人权建设与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优先保障公民享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方面。按照中国人权事业的这一基本观点,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将法律援助的范围确定在社会保障、福利、赡养、抚养等涉及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发展权利的几类案件上,并强调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发展。按照这样的原则,目前全国有27个省、区、市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将交通事故、医疗、坑农害农案件等纳入了优先服务的范围。

  二是改善民生原则。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民生问题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是法律援助最突出、最紧迫、最重要的社会需求。法律援助应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秉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将涉及民生的法律问题优先纳入到法律援助领域,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三是服务大局原则,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制度在坚持人权、平等、公正、普遍价值的同时,必须坚持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将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工作大局纳入到法律援助的优先服务领域。从近几年的法律援助工作实践来看,各地在改善民生服务大局方面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不断出台各种惠民、便民、利民的政策措施,服务领域不断拓展,服务方式不断创新,受到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的欢迎。

  前面讲过,法律援助的优先原则一方面体现在法律援助政策规定中,另一方面体现在管理者把握的尺度上。因此,提高法律援助制度优先原则的意识非常重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应加强对法律援助人员掌握运用法律援助优先原则能力的培训。将全面准确地认识和把握法律援助优先原则培养成法律援助管理者应当具备的职业经验和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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