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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工会法律援助制度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0

 

  工会法律援助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经济困难的职工当事人、基层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的制度,包括法律扶助和法律救济。工会法律援助主体是工会,一般由工会专门成立的援助组织及其成员代表工会实施援助行为。我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律援助工作始于上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目前我国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等社会关系均发生了许多新变化,各种关系日趋复杂,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新矛盾,更加需要工会加大维权力度。为此,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08年8月出台了《工会法律援助办法》,对该项工作进行规范。各地工会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从维权主体、对象、范围等方面都有所突破。这些维权模式的共同之处在于:充分挖掘工会法律援助制度潜力,形成了社会化的维权渠道、职业化的维权队伍与法制化的维权手段相结合的现代工会维权体系。

  工会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援助资金的缺乏是目前这一制度实施中的主要障碍。

  1.援助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的不到位。大多县级工会尚不具备提供法律援助条件,省级工会又太遥远,市级工会自然成为这一活动的主要平台,目前这项活动放在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但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门一般只配备3个左右的工作人员,其工作所应对的上级工会部室和同级政府部门有五六个,再加上本级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部分工作,仅联系和汇报工作就让工作人员忙不过来。因此,工会法律援助没有能够很好地开展。

  2.援助资金的缺乏。虽然《办法》规定了工会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但对于某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工会,经费本来就相当紧张,法律援助又没有硬指标,免不了会应付了事。目前我国社会志愿者团体尚不发达,即使有一定的志愿者进入这项工作,一些必要的工作成本也还是需要工会来支付的。经费缺乏又要开展工作,有个别基层工作者违规操作。如某县级工会建立了职工维权中心,又在乡镇设立了工作站,但是因为工会给“中心”拨付的工作经费不能满足“中心”的运转,于是“中心”在代理职工打维权官司时,收取了低廉的费用。由于没有在司法部门登记,这种收费再低也属于违规收费。

  改进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的建议

  一是要健全专门组织体系。成立工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和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律师团等,形成各级法律援助服务组织网络体系,推进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向村、社 (社区) 、行(行业)、企业延伸。《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地方产业工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包含了强制性与选择性两种规范,规范的意图是鼓励。也就是说,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必须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具备条件的其他地方工会鼓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后者只做引导性规定是考虑到工会本身发展状况的差异性。这些工会一旦具备条件就应该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同时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无论工作量如何,专职和兼职的工作心态是不同的。

  二是加强资金保障。除增加专项预算资金拨付外,还应该注意拓宽筹资渠道,如申请司法行政的法律援助资金、慈善总会的慈善救助资金等,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资源。

  三是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如畅通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社会渠道,形成维权的异地协作机制和横向联动机制。通过上级工会组织充分整合社会资源,,打破地域限制,形成城际间工会维权的异地协作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形式,实现本地各相关部门的密切联合,形成同级横向联动机制。这样一来,维权不再属于某个具体部门,而是社会各相关部门共同的职责,这就大大增加了工会维权的社会资源,增强了工会的动员力量,在社会运行管理机制中形成了一股合力。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靠的维权后盾更加坚实,也就增加了在企业内部与资方平衡劳动关系的砝码。同时还要推进规范化建设,制定工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规范指派程序、文书格式等,完善信息反馈机制。

  四是不断完善工会宏观参与体系。通过宏观国家立法参与、中观地方政府立规参与、微观企事业建制参与,充分表达职工的合法、合规、合理的意愿,并在借助各种载体开展有效监督和服务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形成开放型、法制化、社会化、全方位的中国工会大维权基本结构。具体包括向地方党委常委会定期工作汇报制度、与同级政府联席会议制度,与政府相关部门日常联系制度、与人大工会代表和政协工会界委员的联络沟通制度等等源头参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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