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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的长效机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3-03-20

  

  我国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已走过11个年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全国的法律援助体系已初步建立,法律援助的工作网络基本形成,法律援助的社会影响不断扩大,法律援助工作已步入法制化发展的轨道。但是,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仍存在不少困难和薄弱环节,法律援助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法律援助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在不少地方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面对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要从这一新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规划未来,要着力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长效机制的建设上下功夫,才能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何谓“机制”,根据有关的词典、辞书介绍,“机制”可以有几层意思,其意可理解为机器的构造和工作原理;也可理解为生物体的构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现在一般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方式和运行规则及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就是要着眼于促进长远的发展,建立起能协调各个方面、各个部门相互适应、促进协调、配合运行的,具有基础性、规律性、实效性的运行方式、程序和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相宜和效益质量兼顾的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方式和制度。近几年来,不少省市、地区均在探索和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创造出不少有益的经验和做法。在近期开展“十一·五”时期的发展规划调研中,更加需要针对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认真总结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有益经验和规律,在指导思想上形成共识,在实际工作中形成合力,着力在建立、健全符合中国特色和各地方实际情况的法律援助工作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需要正确把握十大关系。即:(一)政府责任和律师义务的关系;(二)政府主导和全社会参与的关系;(三)协调、可持续性发展观和政绩观的关系;(四)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职能和法律援助组织实施职能的关系;(五)法律援助的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关系;(六)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和依法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七)各困难群体之间平等、协调获得法律援助的关系;(八)法律援助专门机构的建设和法律援助发展的关系;(九)法律援助人员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及其权利的关系;(十)受援人员享有的权利及其应承担的义务的关系等等。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需要有一个不断探索、健全和完善的过程。当前,首先要在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上下功夫。是否可以从三个方面思考和探索:(一)进一步落实政府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方面的长效机制。要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发展的法律援助组织保障机制、财政保障机制、政策激励机制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机制。(二)进一步推动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功能发挥方面的长效机制。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便民服务机制,法律援助的动态分析预警报告和应急调处机制,法律援助的质量管理动态监督、质量考评和责任追究机制。(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方面的长效机制。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及其履责、问责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考评奖惩机制,法律援助人员的培训考核机制等等。

  着力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的长效机制,势在必行,已成为促进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的更大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的紧迫而关键的环节,我们还得十分地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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