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法律援助面对的人群是多种多样的,有些来访群众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因认知偏差等问题,经常带有怨气、焦躁、心理失衡等一些负面情绪或心理方面的问题。因此,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化解群众不良情绪,引导群众以健康理性的心态依法维权,对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拟从法律援助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及作用,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途径、方式、原则,心理咨询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未来发展方向等方面作一番浅显的探讨,力求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的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关 键 词】法律援助 心理咨询 心理咨询室 发展方向
大多数一味咨询、打官司、上访的人都存在着一定的心理障碍,他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法律上的帮助,还需要心理上的疏导。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对当事人给予法律和心理的双重援助,对解决当事人的法律问题、化解当事的心理问题、进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一、法律援助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及作用
1.特殊当事人的心理现状分析
在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或办理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一些特殊的当事人,他们有的大吵大闹、有的固执己见、有的对社会失去信心等,这些当事人从心理学的角度大致可分为这么几种类型:
(1)偏执型:这类当事人多疑、敏感、固执,容易有报复念头和行为,有一定的危险性。
这类当事人也就是通常所称的 “老上访”户,他们因琐事反复上访,有的甚至已上访多年。他们态度强硬,思维固执,以不达目的绝不罢休的姿态反复要求法律援助人员解决自己的问题,有些甚至以自杀、绝食等方式相威胁。这类当事人普遍带有偏执的人格特征,有些甚至是偏执性人格障碍(偏执性人格障碍是一种具有病理性固执信念、易走极端的人格障碍)。在自身反映的问题上,他们比常人更容易感到被侵权,更容易怀疑他人,并且固执地认为自己的利益受确实到损害,应该申诉到底。这类当事人具有高度的病理性,急需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对其心理状况进行调整,将人格拉回常态。
(2)强功利型:这类当事人特别关注在钱物方面的赔偿或补偿,甚至不顾及自己的要求是否妥当。
这类当事人主要是婚姻家庭纠纷中的妇女、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房屋拆迁中被安置人、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受害人等,由于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认识有偏差,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出了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切合实际的要求,一旦达不到目的,失去心理平衡,反复咨询上访,给法律援助机构或其他部门施压。既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有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给社会安定、家庭和谐、自己的身心健康带来了诸多不利因素。
(3)强情绪型:这类当事人情绪不稳定性强、暴躁、易怒、易激惹性高,有一定的危险性。
这类当事人普遍具有攻击性人格倾向,在进行法律援助咨询时,十分激动,语速快、 音量大,难以平静。如果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其维权要求,或者解答结果不符合心意,他们会暴躁愤怒,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工作人员横加指责。对这类当事人很难晓之以理,稍有不慎便会激发其恶性情绪,导致场面失控。因此在接待这类当事人时,必须用专业的心理学技巧先加以安抚,使其平静恢复理性后再与之沟通。
2. 法律援助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必要性及作用
上述特殊类型的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的结果无法满足其心理层面的需求时,便会采取不和谐的手段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对其给予法律解答和援助,而不一并解决心理层面的问题,他们给社会带来的诸多不和谐因素也很难消除。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当事人辩明“法理”、维护“法理”,同时指明“心理”,维护“正常心理”,实现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和心理需求间的平衡,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
笔者认为,在法律援助过程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应当具有以下作用:
一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心理疏导解开当事人的心理疙瘩,促使当事人不再钻牛角尖,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作用。今年三月,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通过心理咨询,成功地帮两名当事人解开了心结,实现了案结事了。三十年前,因某医院操作不当,张某出生后成了一名脑瘫儿。这三十年来,张某及其母亲不断地起诉、上诉、申诉、上访,始终认为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太低,对他们明显不公平。此次再审法律援助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其各类损失100多万元,张某及其母亲仍然认为无法弥补这么多年来身体和心灵的创伤,再次到市信访局、市法院和司法局上访。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即对其开展心理疏导,指出张某的脑瘫确实给全家带来的巨大的痛苦,但应当接受现实,坚强而乐观地生活,不要片面地认为社会看不起他们。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张某来说不是最好但也是比较理想的结果,如果再不服,那么又将走上艰难、曲折、周而复始的上访、申诉之路。这对张某及其家人的心灵上也是一种摧残与折磨。早日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对张某及其家人是一种解脱。经过多次的心理疏导,最终张某一家心服口服,表示接受判决。
二是帮助理顺心理状况,重塑心理健康。心理咨询在本质上是助人自助的活动,通过心理咨询帮助当事人学会正确了解、面对、接纳作为一个人的自己,帮助当事人了解并澄清不良想法和信念,帮助当事人改变错误的行为方式,帮助当事人学会面对自己所面临的问题或困难,从而增强当事人的心理调控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法律援助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可行性分析
法律援助咨询与心理咨询属于不同的领域,他们之间天然存在着某些差异,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立足点不同。法律援助咨询通常把重点聚焦在当事人咨询的法律问题上并重点加以解决。心理咨询主要通过当事人的情绪、行为方式、反映的问题等从心理上给予疏导。二是效果不同。法律援助咨询借助法律解决当事人的法律困惑。心理咨询主要是助人自助,帮助当事人找到自身苦闷的原因,从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既然二者存在上述差异,那么在法律援助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是否具有可行性呢?通过仔细推究,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又有着某些相似性:
一是工作方式相似:都是在固定的时间,相对独立私密的空间进行的,通过与对象面对面沟通交谈,为当事人提供所需的咨询服务。
二是互动模式相似:都是通过倾听当事人陈述问题,询问相关信息,了解需求和目的,分析问题的关键,寻找解决的途径,使当事人满足需求。接待双方通过语言交流的方式,互相沟通、咨询协商。
三是工作本质相似:通过接待过程,不仅起到了信息传递、答疑解惑、协调解决问题的作用,更多时候是帮助当事人缓解精神压力,重新振作生活的信心,启发他们寻找其他适合的解决之道。
可见,无论是工作的形式、内容,还是性质,法律援助咨询与心理咨询都有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完全具有可行性的基础。
三、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途径、方式、原则
既然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有必要且具有可行性,那么应该通过何种途径和方式来进行呢?笔者认为,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经济状况、硬件环境等情况采取如下几种途径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
一是在法律援助机构直接设立心理咨询室。咨询室的人员可由两种方式构成,一种是由中心工作人员兼任,如江苏南通。南通市法律援助中心于2012年初设立心理咨询室,共有两名工作人员,一名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三级心理咨询师,另一名为局机关工作人员,二级心理咨询师。接待咨询窗口在解答群众法律问题过程中,认为来访者的心理存在着某些问题,直接转介至心理咨询室,由心理咨询室工作人员采取心理干预,给予法律和心理的双重援助,帮助其找出解决矛盾的办法,帮助其树立依法维权的信心。自设立心理咨询室以来,共为8名当事人提供了心理疏导,平息了纷争。而另一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聘请1-2名心理咨询师,协助法律援助当事人解决心理困惑。但这种方式,由于经济成本较高,且有将法律援助的职能与心理咨询的职能位次相倒置的嫌疑,在近期内可能不太适合,但从长远看,这应当是必然趋势。
二是在法律援助咨询接待窗口设立心理咨询岗。聘请专业心理咨询人员或招募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咨询接待,主动接触受援、待援对象,评估他们因矛盾纠纷而引起的各种心理问题,根据具体情况为其提供短暂或长期的心理疏导、情绪支持等服务,增强当事人应对和处理纠纷的应变能力,促进其社会功能恢复和增进。
三是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心理咨询培训。将法律援助工作与心理咨询工作有机相结合,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接待或援助过程中能准确地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症结,进而有效地开展疏导,来访者也能在咨询法律问题或申请法律援助的过程中,无意中享受到心理咨询服务。
四是对法律援助接待律师开展心理咨询方面的培训。律师熟知法律,如再知晓部分心理学知识,那在接待咨询过程中既能解开当事人的"法结",又能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引导大部分当事人纠正对政策、法律的认识偏差,帮助他们正确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提出一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避免因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而产生心理失衡。
前面论述过,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具有可行性,但同时应当认识到法律援助中的心理咨询(以下简称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毕竟与社会上的心理咨询不同,主要体现在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是以更好的服务弱势群体为目的而主动增设的免费服务,社会上的心理咨询是以治疗心理问题为目的收费服务。因此在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时应当坚持如下几个原则:(1)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完全是免费的;(2)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重在心理疏导,化解心结,而非治愈来访者的心理问题;(3)对来访者的所有陈述绝对保密;(4)对来访者的所言所为,不以道德的观念去评判。
如何开展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笔者认为可按如下方法进行:
一是心理安抚。法律援助心理咨询人员对情绪比较激动的当事人,首先积极做好心理安抚工作,帮助当事人化解焦虑、困扰、绝望等不良情绪,有助于其理清思绪,更客观地阐述问题;
二是仔细倾听。充分利用澄清、聚焦等方法,引导当事人真实、详细地叙述咨询问题的来龙去脉,以全面了解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三是耐心疏导。法律援助心理咨询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站在平和客观的角度,运用共感、关注、解释等心理咨询技巧对当事人反映出的心理问题给予耐心疏导;
四是重树信心。在向当事人阐明引起其内心苦闷的原因后,帮助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帮助当事人建立信心;
五是咨询登记。对每一位心理咨询的当事人,如实记录情况,做到字迹清晰、内容完整、简洁明了,确保相关信息准确无误。
四、心理咨询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未来发展方向
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作为一项创新事物,在发展初期必然面临着经费保障不够、监管制度不完善、群众对心理咨询的认知度和接纳度不够等困难和不足,如何正确引导和科学管理心理咨询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的效能,促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健康、有序发展,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法律援助机构增加经费投入,在法律援助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室,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人员,添置与心理咨询服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增设办公场地。
2.经济状况条件不具备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心理知识培训,培养1-2名心理咨询师。
3.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志愿者的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法律援助咨询接待工作。
4.健全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的管理体制。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的发展是一个系统工程,法律援助机构应着力做好人事管理、考核激励、薪酬制度等方面的工作,通过科学管理打造高素质的法律援助心理咨询专业队伍。
5.提高个案的疏导质量,建立后续服务机制。针对当事人的不同心理特点,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提高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主动建议当事人接受后续的心理辅导,帮助其调整心态,重振信心。这种后续个案服务的方式更能体现人文关怀的特质。
6.扩大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的宣传平台。在法律援助网站增设心理咨询专栏,在法律援助机构摆放心理咨询的宣传资料,提高群众对心理咨询的认知度和接纳度。
7.鼓励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工作进行深入研究,促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的发展。
五、结束语
当前,在法律援助中增设心理咨询服务的做法还处在发展初期,面对现状和可能发生的问题与困难,如何加强领导、沟通、协调、管理心理咨询在法律援助事业中健康发展、实现两者有效配合,实现更大的效能,仍需继续探索研究和总结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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