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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稳定生猪生产,禁养区域不可随意定之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9-08-29
  上周国务院常务会议召开,确定稳定生猪生产和猪肉保供稳价措施。

  农业农村部监测显示,受非洲猪瘟疫情影响,去年四季度以来,我国生猪和能繁母猪的产能持续下降,猪肉市场供给偏紧的效应开始集中显现。今年7月,生猪存栏、能繁母猪存栏数量比去年同期下降32.2%、31.9%,16省(市)瘦肉型白条猪肉出厂价格总指数月平均值每公斤24.99元,环比涨9.1%,同比涨48.1%。

  

国务院常务会议:稳定生猪生产,禁养区域不可随意定之

  会议上明确以下举措:

  一、综合施策恢复生猪生产。

  二、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

  三、发展规模养殖,支持农户养猪。取消生猪生产附属设施用地15亩上限。

  四、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提升疫病防控能力。

  五、保障猪肉供应。增加地方猪肉储备。

  一、何为禁养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这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也对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区域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稳定生猪生产,禁养区域不可随意定之

  划定禁养区要有一定的标准,不该禁养的不能禁,科学划定养殖区域,不能盲目地扩大禁养范围。会议上指出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规的生猪禁养、限养规定,表明划定禁养区需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处于禁养区,是否有补偿?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农户正常经营养殖场,却突然被告知,该区域已被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域,需要立即关闭或者搬迁。一纸文件就让限期拆除养殖场,并且没有任何补偿,这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国务院常务会议:稳定生猪生产,禁养区域不可随意定之

  被划为禁养区并不意味着就要无条件拆除,如果养殖在先,之后才划定禁养区,即使要拆除也必须给予合理补偿。养殖场的拆迁补偿一般包括:一是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二是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最低是建筑成本价;三是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四是因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

  会议上还明确,对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内关停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安排用地支持异地重建,即使处于禁养区,地方也要重新为养殖农户安排用地,将养殖场搬迁至禁养区范围之外,重建养殖场。对于养殖农户来说,这无疑是保障其生活水平的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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