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制度,村民依法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由本村集体成员选举产生,为村民服务,受村民监督。然而,近年来有的地方出现了个别村干部贪污腐败甚至涉黑的情况,致使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比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应当依法给予被征地村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社会保障费用等在内的合理补偿,但根据一些地方纪委监委披露,个别村干部以抢建、虚增面积等方式贪污或侵吞村民征地补偿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意见》将“对症下药”,对农村基层腐败问题进行整治。
《意见》强调,法治乡村建设要着力完善涉农领域立法,规范涉农行政执法,强化乡村司法保障,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和平安建设机制,推进乡村依法治理,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
其中,这几点大家一定要知晓!
一、规范村干部行为,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
《意见》提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习惯和自觉。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两委”班子成员应当交叉任职。
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培训,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等为重点的“法治带头人”。
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邪教组织,坚决把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清理出村干部队伍。
二、引导村民自治,发挥村规民约的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充满活力的群众自治制度,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
落实和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村级议事协商,探索村民小组协商和管理的有效方式,组织村民就村公共事务、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
三、依法公开村务,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
《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四议两公开”制度,依法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依法公开党务、村务、财务。编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公开权力清单内容、运行程序、运行结果。
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全程实时、多方联网的监督体系。
大力开展农村基层微腐败整治,推进农村巡察工作,严厉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法依纪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除此之外,《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引领、规范、保障和推动作用,完善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推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深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政策,依法打击和处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违法犯罪行为。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逐步将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
《意见》的出台为法治乡村的建设提供了更多依据,为村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更多保障,如果发现村干部有违法犯罪的行为,大家可以进行举报。《意见》表示,2035年法治乡村基本建成,让我们一起期待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美丽乡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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