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更新调整后,全区征地补偿标准平均水平为44269元/亩,与现行补偿标准相比(42916元/亩)上调了1353元/亩,平均上调幅度3.15%,遵循了新旧成果平稳过渡、略有提高的原则。
自治区政府要求,各市政府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完成本市(含所辖县、市、区)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工作,并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备案。公布的内容应包括各区片范围和补偿价格、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等。
《通知》指出,涉及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中较高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进行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作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各市、县在制定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要单独列支,不得纳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而挤占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同时,各市、县政府要在2020年6月底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或重新公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配套实施。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同时停止执行。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广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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