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中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特别提示:
参与庭审旁听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并尽量提前联系开庭律师!
现场开庭
1、开庭:2020年12月3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不履行法定职责
代理拆迁律师:刘春兴律师(电话:18101281800)
地点: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19审判庭
时间:12月31日上午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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