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侵占农田,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查处违法用地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本案的委托人晏先生不甘心赖以生存的耕地被非法侵占,于是下定决心通过法律程序维权。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查处,无回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不予受理;进行行政诉讼,市中院一审驳回,省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在经过连续三次挫败之后,晏先生通过委托律师吴国强的指导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经最高院亲自提审,后该案件结果呈现大逆转:撤销一审、二审判决,责令四川省政府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维权的过程总是艰难的,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纵然该案连续三次遭遇挫败,但有最高人民法院的介入最终赢来了正义的曙光。这来之不易的判决,跟吴律师的专业和晏先生的信任、配合是密不可分的。
土地被强占,愤然维权,复议却不予受理
晏先生是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某村的村民,然而一次违法的租地行为让晏先生失去了赖以生存的耕地,面对低额的补偿,生活无以为继,晏先生毅然走上了维权的道路。
晏先生通过观察,发现区政府和镇政府通过以租代征的方式侵占了本村小组三百多亩农田,于是便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处土地的申请,然而这一申请犹如石沉大海,一去不回。
尽管维权初期就遇到了困难,晏先生依然没有放弃。2015年2月24日,晏先生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省政府责令省国土厅履行法定职责,次日,省政府签收了复议申请。尔后,晏先生迎来了漫长的等待,直到同年6月9日,晏先生左盼右盼等来的却是一份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晏先生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故不予受理。
复议不予受理,晏先生毫不犹豫地一纸诉状将省政府送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该决定,并责令其重作。察觉到自己作为非专业人士维权的局限性,晏先生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律师。双方通过沟通,晏先生被吴律师的专业水平折服,决定委托吴律师助其维权。
一二审失利,锲而不舍,终获最高院亲自提审
一审失利 旋即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
省政府辩称,晏先生向国土厅申请查处的行为属于公民的举报行为,故而省国土厅对晏先生不予答复并不影响其实质的权利义务,也就不在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之内了。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省政府的观点,驳回了晏先生的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 一度彷徨
一审失利,吴律师跟当事人并不放弃,很快提起了二审。然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晏先生的行为性质属于举报,故而省政府不予受理复议即合法为由,维持了原判。
启动再审程序 获最高院亲自提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行政诉讼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原判,维权之路三度受挫,吴律师也知道,最高院亲自提审得案件少之又少,但只要有一丝的希望,也要为晏先生争取。
晏先生在吴律师的指导下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从实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专业分析并指出:首先,查处违法用地是国土部门的法定职责,但省国土厅收到申请后不作任何处理侵犯了晏先生的合法权利;其次,晏先生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最后,省政府对复议不予受理的答复长达100多天,远远超过了《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复议程序严重违法。
最高院通过审查后,认为晏先生的案情符合再审的情形,并裁定该案件由自己亲自提审,晏先生在经历三度挫败后,终于看到了希望。
历尽周折,惊天逆转,最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晏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而核心在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可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属于行政监督,故一审法院的判断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通过晏先生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的一系列材料可以证明其财产权等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因此,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对县市人民政府的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会直接影响晏先生的权益,其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既不属于内部监察行为也不属于不影响其权益的举报行为,所以晏先生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申请资格,故二审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显属不当。
综上,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复不【2015】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324号行政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311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成立。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行初字第324号行政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行终311号行政判决;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复不【2015】10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
三:责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受理晏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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