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拆迁补偿款被村里截留的情况。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留征地补偿款,主要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但提存多少,不是村委会一方说了就能算,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具体比例是否合法要看各地规定。
一、征地补偿款的组成及分配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款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在实践中,最容易出现截留的就是土地补偿费。但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会单方就能决定的。
二、征地补偿款村委会可以截留多少?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对于土地补偿费,村委会可以提留多少,目前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而是由各省自行制定分配办法。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提留比例大致为20%至30%。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规定,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或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三、土地补偿款被非法截留,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依据该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村委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接受村民的监督。不及时公布或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