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征地补偿费,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这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原则性规定,是我国土地征收的重要立法精神。
当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给予的征地补偿费过低时,该规定也是保护被征收人权益的最后武器。
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征收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费,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
征地补偿费分为以下几部分:土地征收补偿,主要是指占地补偿;安置补助主要是指征地后需要搬迁且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补助;其他补偿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建筑、装修费用等)。),以及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价值和幼苗的补偿。
此外,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基础。农民土地征收后,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将发生巨大变化。因此,在土地征收时,除了给予农民房产或货币补偿外,还应考虑农村未来生活的保障。
因此,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农村村民应转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这也是地方政府需要提供的补偿。
土地征收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
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幼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区片综合地价(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产值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此外,农村村民的住房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通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补偿因土地征收而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保护农村村民的居住权和合法的财产权益。
在实践中,许多土地征收项目违反了本条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权益。即使在征地补偿费到位之前,也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以上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土地征收的基本补偿标准。无论是少了一项或几项补偿,还是先搬迁后补偿,还是政府不负责被征地农民的后续社会保障,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
建议被征收人在遇到土地征收时检查征地补偿费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有问题及时咨询拆迁律师,抓住维权机会,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