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律对此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这些土地征收程序未履行到位或是缺失,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那么土地征收过程中有哪些程序是必不可少的呢?
一、土地预征收公告
新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后,集体土地征收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相关部门在正式征收之前需要先发布土地预征收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遇到政府发布预征收公告,被征地农民对预征收公告不服,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因为预征收公告仅仅是一种预告行为,不针对特定的人,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在完成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相关部门就需要依据调查评估结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影响到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公告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听证权。
第一,方案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拟定好的补偿安置方案需要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二,方案听证、修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为了体现其公平性,《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如果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该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征地农民有权对该方案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此时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三、征地补偿登记
一般而言,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如果相关部门未告知被征地农民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等,则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四、征地批准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也就是征地批文,一般而言,征地批文应当由相关部门主动公开。如果没有征地批文,未获得批准,就不能实施征地,否则征收行为则属于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永久基本农田;(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决定作出后,集体土地所有权即发生物权变动,变为国有土地。但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应保障被征地农民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地农民未获得安置补偿前,有权拒绝交出土地、拒绝搬迁。
五、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集体土地获得批准之后,就可以启动征收土地公告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应当以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开展,公告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0日。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预征收公告不能代替土地征收公告,土地预征收公告出现在征地批准前,而土地征收公告出现在征地批准后。土地预征收公告没有法律效力,而土地征收公告有法律效力,被征地农民可以针对土地征收公告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