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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说拆迁》栏目第一期已于2016年3月10日(上周四)正式开启。第一期我们邀请到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拆迁律师——崔凤荣律师,给广大拆迁户带来专业的拆迁问题讲解,第一期的话题是:当“自建房”遇上“拆迁(或征收)”,聪明的人应该怎么做?错过讲课时间遗憾不止的维友们,段助理在这里帮大家整理了讲课内容,精彩不容错过。
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
说到拆迁,我们就要先明确什么是拆迁?不拘泥于书面上的概念,拆迁就是有相关的主体想通过合法的方式征收我们的房屋,拆除我们的房屋,并且需要给我们一定的补偿,拆迁的重点就在于需要给我们合理的补偿。很多的拆迁(征收)案件,拆迁办实质上是想用我们的合法房屋的所在地,但是,他们首先审理的是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就出现了有很多地方会涉及到以“违章建筑拆除”促“拆迁”的现象。
什么是“违”?
那什么是“违章建筑拆除”呢?说到违章建筑拆除,首先跟大家界定一下,什么是“违”,“违”就是我们俗话所说的违章建筑,那是不是所有的自建房都是违章建筑,还是说什么样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在这里,作为专业的拆迁律师,给广大的拆迁户一个提示,只有经过职能部门依法认定的属于违章建筑的房屋才符合违章建筑这一词,否则就会出现我们经常听到的老百姓的房屋属于是在历史遗留因素影响下产生的房屋。
无证房屋=违法建设?
在这里对违章建筑做一个详细的阐述,并不是所有的无证房屋全部都是违法建设,认定违法建设,是有一个很具体的时间点的,这个时间界限原则上是以2008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生效为基准,就是说你的房屋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建设,虽然因为历史遗留因素没有取得合法的产权证明或者是批准文件,就很难被合法的认定为违章建筑,老百姓就可以认为我的房屋是堂堂正正的可以获得合法补偿的房屋,那是不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后建的房屋没有证件就是违法房屋了呢?这个也不尽然,又回到了刚才说的问题,并不是谁说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就是违章建筑,必须经过职能部门的依法认定,出具书面的认定结果才可以。在我国,很多都指的是规划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的认定,当然也并不是说规划部门作出了一个认定,就代表绝对违法,认定某个房屋、某间房屋、某处房屋是不是违法建设,首先必经的程序是依法下达限期改正通知,接着是限期拆除通知,最后才是限期拆除决定,这几个程序就给了老百姓依法维护权益的时机,因为每个程序按照法律要求,现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个月的复议期,六个月的诉讼期,这样算下来的话,如果规划部门或者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意欲通过“违章建筑拆除”的方式认定我们的2008年1月1日后建造的房屋,就必须忍受将近2年的诉讼时效以后,才可以说针对我们的房屋是否采用违章建筑的程序来拆除,这个时间成本对老百姓来说,是很重要的问题。所以呢,从这些就简单的告诉大家,如果说以“违章建筑拆除”的名义来搞拆迁或者是征收,这是肯定违法的,如果说通过“违章建筑拆除”的途径来促进拆迁,那这个途径的过程也是很漫长的,不过漫长不代表时间不会到,还是要积极维权。
最后,给大家吃一个定心丸,您的房屋如果是属于没有合法证件的房屋,千万不要以为自己的房屋就是违章建筑,就是绝对意义上的违章,我们应当是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来努力增加自己的拆迁补偿空间,争取合理的拆迁补偿。
为了更加体现针对性,京平拆迁律师整理了维友们提出的众多问题中的一小部分,供大家学习探讨。
1、航拍不到的房子能算违章建筑吗?
答:界定违章建筑不是以航拍为依据,严格意义上来讲,应该是以建设年限、是否经过合法认定才能够确定是否为违章建筑、合法、或是历史遗留问题。
2、用什么证明我的房子建于2008年1月1日之前?
答: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如果房子确实是建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跟律师说清楚,如果建在2008年1月1日之后,拆迁律师会通过其他方式来争取应该取得的利益,而这个举证责任是在拆迁办。
3、我的房子是2011年建的,有土地部门出具的复垦费发票,和制证票据,拆迁时却说是违章建筑?
答:这个在很多案件中都有体现,但是在我的代理案件中,这种名头不能被认定违章建筑。
4、征收过程中,户头是一个安置重要计算依据,而对于分户国家没有详细规定,都是地方自行规定,请问对于这种不公平的分户规定,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答:可以,最高院有一个专门的司法解释,就是规定,针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者是土地征收补偿的问题,只要是我们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认可,那法律规定必须出具报国务院或者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定才能够适用,而其他地方的规定是不能适用的,可以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
5、请问宅基地补偿, 有60岁以上老人没有安置点,这说法对吗,还是一户一个安置点(宅基地)?
答:这是根据地方自治性的法规而来,实际上全国各地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宅基地补偿应该怎么补偿,分为几个安置点,但是国家拆迁的法律法规还是征收的法律法规,都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不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
6、很多拆迁户都在问,为什么给我的补偿标准适用的是2009年的,为什么不是2016年的,这样我的拆迁补偿能合理吗
答:大家可以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例的原则就是替代原则,以市场价为基准,来审核自己的补偿是否合理,2009年的和2016年的比起来就差的比较远了。
7、对于08年之前的无证房,对方往住以《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办证,而百姓未办,未补手续,也未拆除,违法行为存续至今,反驳《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方认为对此行为,依据城市、城乡规划法均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方是否适应法律错误?理由?
答:2008年以前的房子,适用《城乡规划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法不溯及既往;适用《城市规划法》的话,前提是该房子在城乡规划区内,一般情况下,这种房屋在城市规划区内只是一小部分,如果不在,适用这部法律就是错误的,确实在的,也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现行法律由有法定职权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才可以处理。
8、关于没有参加房改的房产,我怎么维护我的权利呢?
答:没有参加房改,说明房子应该还是承租性质或者是职能主体分配居住的,拆迁补偿应该是以实际使用权人作为主体,所以,有无参加房改并不是获得补偿的决定条件。
温馨提示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京平说拆迁》群直播活动已经开启,每半个月举办一期,每期都会邀请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资深拆迁律师给大家带来专业的拆迁问题讲解,希望在拆迁的路上,能够给广大的拆迁户带去成功的动力。第一期是在2016年3月10日开启,段助理提醒各位,下一期举办的时间是在2016年3月24日,相约拆迁律师群,妥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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