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整个签订环节对被征收人来说非常重要。协议一旦签订且生效后,意味着征收方与被征收人都要按照协议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关于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否有签约比例的规定?当没有达到一定比例时,已经签订的协议的效力如何?此时被征收人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一、拆迁协议签约比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但并没有对签约比例作出规定。
实践中,各地在实施中会对签约比例作出具体规定,比如《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签约期限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终止征收程序,补偿协议不生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的户数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但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协议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使用权人总数的95%”。
二、未达到签约比例,可以要求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吗
未达到签约比例,可以要求履行拆迁补偿协议吗?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给出了答案:为了更好地实现公共服务目标,在不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前提下,行政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行政协议的生效条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就属于典型的附生效条件的行政协议。
也就是说,当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协议暂时不生效。如果之后在该征收范围内签约比例达到规定的比例时,该协议生效,生效后的协议可以要求依约履行;反之,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时,该协议则不生效,此时无法要求履行。
三、拆迁方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我们该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对于征收方与被征收人无法达成协议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寻求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明确具体,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尽早明确征收方与被征收人之间的补偿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后期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对被征收人造成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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