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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城中村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无行为能力人签署拆迁补偿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8-20

2024年城中村拆迁补偿案例分析:无行为能力人签署拆迁补偿案件。谢先生甲在重庆市永川区某镇有一处房屋,2018年10月与某镇政府签订拆迁补偿协议,11月某镇政府将拆迁补偿款打入谢先生甲账户后拆除了案涉房屋。谢先生乙为谢先生甲的哥哥且为监护人,得知此事后表示谢先生甲为智商一级残疾,无行为能力,其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应无效,且自己作为监护人未收到任何通知和文件。谢先生甲、谢先生乙委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李定寰律师代理维权。

庭审中,某镇政府辩称具有依法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法定职权,与谢先生甲签署协议时沟通顺畅,不能仅因残疾就认定无行为能力,协议应有效。京平拆迁律师提出,2019年6月重庆市政府才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下批复并委托某镇政府征收土地拆除房屋,2018年10月拆除谢先生甲房屋无法律依据,属严重越权行为,应判决补偿协议无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谢先生甲与重庆市永川区某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一、在本案中,如何向当事人解释法庭的判决结果:
 
一方面,从程序合法性角度来看。2018年10月被告某镇政府就与谢先生甲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拆除了房屋,然而,通过律师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后发现,2019年6月重庆市政府才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下达批复,并在同一天委托某镇政府征收土地拆除房屋。这就意味着,2018年10月被告拆除谢先生甲的房屋时根本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属于严重的越权行为。这种越权行为使得整个拆迁补偿行为从一开始就缺乏合法性基础,所以法院判决《补偿协议》无效是完全正确的。
 
另一方面,关于谢先生甲的行为能力问题。虽然被告辩称即使被认定为残疾但并不一定是无行为能力人,但是在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如果谢先生甲确实为无行为能力人,那么在没有其监护人即谢先生乙的参与和同意下签订的协议,其效力是存在重大瑕疵的。而在本案中,谢先生乙作为监护人,没有收到任何通知,也未收到任何相关文件,这进一步削弱了该补偿协议的合法性。
 
总之,这个判决结果是基于法律的公正和严谨作出的。它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的拆迁纠纷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法律指引。希望当事人对这个结果感到满意,也相信在今后的生活中,当事人的权益会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以下努力为当事人赢得纠纷:
 
1、深入分析案情,制定完备策略
 
律师介入后,首先对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了全面分析。了解到谢先生甲的特殊情况以及拆迁补偿协议签订的过程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为后续的诉讼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庭审中的有力辩驳
 
针对被告的辩称,律师据理力争。被告称具有法定职权且流程合法,律师则指出,即使被告有法定职权,但在本案中其行为存在严重问题。与谢先生甲签署协议时,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谢先生甲为智商一级残疾,在签订重大财产处置协议时,被告应当更加谨慎地确认其行为能力,而不能仅仅因为沟通顺畅就认为协议合法有效。
 
律师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获取关键证据。查明2019年6月重庆市政府才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下达批复并委托某镇政府征收土地拆除房屋,而2018年10月被告拆除谢先生甲的房屋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属于严重越权行为。这一证据直接证明了补偿协议的违法性,为赢得诉讼提供了有力支撑。
 
3、提供专业法律建议和提醒
 
在案件结束后,律师不仅为当事人赢得了纠纷,还提醒大家在拆迁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如可查询拆迁行为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向当地乡镇政府就征收拆迁项目申请信息公开等。对于无行为能力人认定问题,强调一定要通过鉴定程序取得结果,为公众在面临类似情况时提供了专业的指导。
 
三、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主要利用了以下证据和法律依据:
 
涉案证据
 
通过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获取的证据:查明2019年6月重庆市政府才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下批复,并在同天委托某镇政府征收土地拆除房屋,而某镇政府在2018年10月就与谢先生甲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
 
法律依据
 
关于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规定:谢先生甲为智商一级残疾,律师指出无行为能力人签署的相关拆迁补偿协议应视为无效。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土地征收拆迁相关法律法规:某镇政府在2018年拆除谢先生甲的房屋时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2019年6月才有重庆市政府的批复及委托,因此认定拆除行为属于严重越权行为,应将补偿协议判决无效。
 
四、在本案中,如果没有京平拆迁律师的介入,会有怎样的发展:
 
1、关于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
 
谢先生乙可能难以确定补偿协议的无效性。没有专业律师的分析和指导,谢先生乙可能无法准确依据法律规定指出谢先生甲为智商一级残疾属于无行为能力人,从而难以认定补偿协议应视为无效。他可能会在不确定协议效力的情况下,陷入困惑和无助,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和谢先生甲的合法权益。
 
某镇政府可能会坚持协议有效。由于缺乏专业律师的有力反驳,某镇政府可能会继续以具有法定职权、流程合法以及不能仅凭残疾认定无行为能力等理由,坚持与谢先生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有效,不会轻易承认协议存在问题。
 
2、关于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谢先生乙可能无法发现拆迁行为的越权问题。没有律师申请信息公开并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谢先生乙很难察觉2018年10月的拆迁行为在当时并无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属于严重越权行为。他可能会认为拆迁是政府行为,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从而无法对拆迁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拆迁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正常合法。在没有专业人士指出问题的情况下,2018年的拆迁行为可能会继续被视为在正常的征地拆迁流程中,不会受到质疑和审查。某镇政府可能会顺利完成拆迁项目,而谢先生甲和谢先生乙的权益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侵害。
 
五、在本案中,京平拆迁律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深入分析案件制定维权策略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为谢先生甲和谢先生乙制定了完备的维权策略,为后续的维权行动奠定了基础。
 
2、庭审据理力争维护当事人权益
 
针对被告某镇政府的辩称,京平拆迁律师提出有力反驳。指出被告在2018年10月与谢先生甲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而2019年6月重庆市政府才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征收下达批复并委托某镇政府征收土地拆除房屋,明确指出2018年10月的拆除行为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严重越权行为,应将补偿协议判决无效。
 
3、提供专业提醒避免法律风险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拆迁时即使被要求签署补偿协议,依然可以查询拆迁行为是否有合法审批手续,可向当地乡镇政府就征收拆迁项目申请信息公开。对于无行为能力人认定问题,强调一定要通过鉴定程序取得结果,为公众在面临类似情况时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指导。
 
本案律师:
 
李定寰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曾先后担任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街道办事处的法律顾问,定期向辖区居民就婚姻继承、拆迁安置以及安居养老开展“讲询调训”,为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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