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书本为伴 与律法结缘
辛成律师的办公桌上只见成摞的卷宗和书籍,连抽屉里都装满了书,除了法律专业外,还有哲学、历史、国学等;辛成律师认为作为一名律师仅凭法律专业书籍是不够的,还需要用哲学,历史等知识为法学理论及法律见解提供素养。
“通过在在书本中的法律学习,我收获的不仅只是法律知识,还有成为一名合格法律人所需的法律思维,这让我在日后的职业生涯中,能更好的运用所学解决实际问题。一个人能力不管再强,也不可能尽知天下事。我一直觉得不断看书学习是必不可少的进步之路。学其精华,变为自己的法宝,将会不断提升自己的能力,做到知行合一。”辛成律师说。
辛成律师的朋友圈中总是有着关于他读书的感悟,他说:“读书非是为了目的而目的,读书的最后,是为了让我们更宽容地去理解这个世界有多复杂。”研读百书,总结借鉴他人成功经验、碰到案件时可以直接运用,且独立思考、勤于查找工具书、进行集体讨论、必要时先行鉴定、实地侦查、案件实验等。辛成律师认为,在案件中时刻处于主动的态势,不管结局如何,只要已经竭尽全力了,当事人没有不满意的理由。再简单的案件也不轻易下结论,再难的案件也绝不轻易放手。
接案“严格” 专注案件
辛成律师有着严格的接案子的原则,他认为可以帮委托人完成诉求的可以接,但当告知了委托人风险后,若委托人仍执意要求受理,他还是不会接。其实,在辛成律师心中,也有着一杆正义天平,每当面对一个案件,一个诉求,他都会在心中称量,是否合乎道义?是否合乎法律?这一切,他在心中早有定夺。因为,“法是善良和公正的技艺。”
一日,辛成律师与同事们接到了孙先生的求助,孙先生经批准搭建的房屋被扣上了违章建筑的帽子,一家人被推到了风雨飘摇的境地。
经过一番了解,原来孙先生承租天津市河北区的公产房屋。因原使用人住房困难,孙先生遂于七十年代末购买其兄长在该房屋西侧于七三年经单位批准搭建房屋一间;后家中人口增多,孙先生妻子单位于八零年出资在该公产房屋前建造房屋一间;至此,孙先生一家安然居住至今。
拆迁浪潮袭来的时候,孙先生家的房子就被扣上了违章建筑的帽子,一家人被推到了风雨飘摇的境地。孙先生一家慕名找到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吴国强、辛成、董琛律师,为自己维权。
关乎百姓利益的大事 定当竭尽全力
辛律师解释道,“违章建筑”最早的全称是“违章建筑”,出现在1984年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而现在所用的“违章建筑”一词最早出现在1989年颁布的《城市规划法》中。孙先生一家的房子是在73年和80年建成的,对此,孙先生提供了多位邻居的证人证词加以佐证,而拆迁办却一口咬定,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是违章建筑。然而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相关法律在建房的时候尚未实施。这样的论证显然是荒谬的,既不尊重历史和国情,也不尊重法治精神。针对此案件,辛律师和同事们接受委托人的诉求而承办了该案。
他说:“对大多数家庭来讲,房子都是极为重要的财产。‘居者有其屋’是老百姓最基本的生存需求。如果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就意味着很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或很低的补偿就被拆除。”
因此,认定违章建筑是关乎老百姓基本生存的大事,岂能随意为之?如果有关部门根本不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就任性地认定违章建筑,就是将老百姓的生活玩弄于股掌。
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违章建筑认定之前,应履行调查程序,应有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然而被告在法庭上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连涉案责令限拆决定指的是原告哪处房屋,被告也未能说明。
2017年10月25日,有关部门假惺惺地告知原告“3日内陈述、申辩”,然而就在次日26日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文字上赋予了孙先生救济权利,实质上却将陈述、申辩权利全然剥夺。权利不应该是文字的游戏或者墨写的谎言,如果权利沦为空谈,那么正如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我们怎能将自己的权利拱手相让!
法院最终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并最终作出撤销被告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被诉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判决。
孙先生一家看到律师打了“漂亮的一仗”,挫败了拆迁办以拆除违章建筑之名压低拆迁补偿数额的企图,一家人来京平拆迁律师事务所给律师送上锦旗。
“委托人送来的锦旗既是对律师工作的认可,也是激励与期盼。”辛成律师说。
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凡是关乎百姓利益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辛成律师秉承着这个原则,对每一个案件竭尽全力,通过不断总结办案经验,保证办案质量,不负每一份嘱托!
拓展阅读:   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安置不合理怎么办?   拆迁法律知识   拆迁律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