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振华律师毕业于北京交通大学,在2012年参加司法考试,开始了自己的律师生涯。从最初的综合性案件代理工作,到如今主要为拆迁户维护合法权益,这么多年来,贾振华律师代理的大小案件无数,无论是只有一家一户的案件,还有涉及上百户的案件,贾振华律师都一视同仁,竭尽全力,为委托人争取就得的合法权益。他敢于发声,提出强有力的代理意见;他专注细节,找到更有分量的证据;他拥有深厚的法律功底,综合种种因素,贾振华律师总是能在法庭上游刃有余地阐述己方观点,竭力说服法官采纳,维护好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谈起与律师的结缘,贾振华律师讲述到,他从小就爱关注时政事件、社会热点等,每当看到略显不公的事件的时候后,他坦言总有一种路见不平一声吼的冲动。经过时间的成长与历练,年少时的‘一声吼’变成了成为执业律师后掷地有声的一篇篇代理意见。这一路,贾振华律师不忘初心,行走在维护公平与正义的路上。他相信,不管是什么事,只要有心、用心,都可以获得圆满的结果。
在办案过程中,贾振华律师不断加强理论学习,并与办案实践相结合,不断深入对专业疑难问题的研究。其中,对于征地批复或者征收决定作出后,拆迁户还能否继续占有土地或者房屋的问题,贾振华律师也有着自己独特的见解。
他讲述到,在办案过程中,征收方经常认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在征地批复或者征收决定作出后,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拆迁户对很多程序都没有资格再提起法律程序。他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虽然《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该物权转让只是物权在公示意义上的转移,而并非物权实际占有的转移。政府虽然通过征收行为取得了被征收的土地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却并没有因此取得被对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占有。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征收行为所取得的所有权只是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是一种登记、公示意义上的所有权,而不是完整的所有权。之所以没有取得完整的所有权,是因为征收行为不是征收的全部,其中并不包含补偿。
贾振华律师说:“由于政府尚未补偿完毕,因此拆迁户可以基于对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对被征收的土地或者房屋继续进行占有,而且这种占有是一种有权占有,其权利基础正是补偿请求权。因为如果拆迁户在政府做出征收决定即丧失了对原有土地或者房屋的一切权利,那么继续占有土地或者房屋就有可能构成侵权,这在逻辑和常理上都是说不通的。如果真是这样,那么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完全可以直接把拆迁户赶走,这合理吗?”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补偿后,拆迁户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依据上述观点可知,在政府做出责令交地决定或者补偿决定并经法院强制执行前,拆迁户有权继续占有被征收的土地或者房屋。
在贾振华律师代理的众多案件中,颇有成就感的是河南南阳5份补偿决定被撤销的案件。
河南南阳5位当事人因对宛城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在一审开庭过程中,我们律师指出了其中的众多违法点,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评估报告的价值时点是2014年9月15日,而宛城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时间却是2016年6月15日,时间跨度过长,而且评估报告也已经超过了一年的有效期。在这将近两年的时间里,当地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很大,按这样的价格对当事人进行补偿明显不公平、不合理,而且甚至是违法的。但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律师的观点。
在上诉到河南省高院后,经过律师深入细致地阐述,最终河南省高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撤销宛城区政府做出的补偿决定,责令宛城区政府两个月内重新做出补偿决定。
收到这5份判决后,当事人和律师都非常开心,作为代理拆迁律师,也觉得非常有成就感。虽然目前这个案件还没有结案,但是我们相信,在律师专业能力和用心努力下,一定会取得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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