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房屋征收、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补偿争议、房屋评估
裁判要点
1.本案中的房屋征收决定是基于公共利益需求,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2.补偿基本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但盐边县人民政府未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听证会,仍然存在一定程序瑕疵。
3.征收补偿费用是否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原审法院在本案中对评估机构选定结果等一并作出认定,确有不当。因其不再二审范围之内,二审法院对此予以指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基本案情
上诉人罗宇的房屋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桐子林镇,因当地盐边站站前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南入口道路管网扩建工程的建设需求,政府决定对其房屋进行征收。2022年12月12日,盐边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桐子林镇清源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公告明确了房屋征收范围、补偿方式及评估程序。
根据政府委托的攀枝花中联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的评估结果,罗宇房屋的市场价值为4138472元。然而,罗宇对此评估结果不满,认为政府选定的评估公司低估了房屋价值,并且在征收过程中,政府未充分听取其意见,也未依法进行公示。他随即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对其房屋进行评估,得出的估值高于政府所给出的金额。罗宇认为政府的补偿决定不合理,程序违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原审法院认为政府的征收程序符合规定,未采纳罗宇的主张,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罗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认为政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补偿合理,且评估过程存在程序瑕疵,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盐边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
争议焦点
盐边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作出的《关于桐子林镇清源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是否违法以及是否应当撤销。
裁判结果
1.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4 行初 7号行政判决;
2.确认盐边县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作出的《关于桐子林镇清源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违法。
3.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50 元,均由被上诉人盐边县人民政府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认定盐边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虽然以公共利益为理由,但在程序上存在明显的瑕疵;
盐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案涉征收决定主体合法,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亦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其提交的拟证明符合四规划要求的大多数证据属于逾期无正当理由提交,应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且存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程序上的瑕疵,以及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证据不足等问题。
盐边县人民政府本应积极应诉,但其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相关证据,应视为作出案涉征收决定的依据不足、程序欠当,本应予以撤销。但考虑到盐边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该收决定涉及公共利益,在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被征收人已达成补偿协议且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征收决定。
执剑问法
该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房屋征收程序的合法性,特别是如何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确保征收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案中,程序的瑕疵最终导致征收决定被认定违法,表明严格遵守征收程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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