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补偿纠纷中,如果质疑拆迁的合法性以及受到不公平对待,通过诉讼法律维权来争取权利是拆迁户可以选择的重要方式之一。
不过,一些拆迁户试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却突然发现,这条路早就已经被合法地堵住了。
独特的屏障
2010年5月25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水炉巷居民陈景霞看到张贴的拆迁通告,自家的房屋将正式被拆迁。
后来,随着陈景霞对拆迁补偿、安置等具体情况的了解,她对这一拆迁行为产生了多处质疑,于是尝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当年8月5日,陈景霞委托赵健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淮安市住建局为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淮拆许字(2010)第0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并予以撤销。
然而,清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陈景霞的起诉。
法院作出驳回的理由和依据是:此前已经有一名拆迁户,也是以市住建局为被告,起诉至清河区人民法院,质疑同一个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并要求撤销这一许可证。此案以拆迁户败诉告终,法院判决该拆迁许可证合法。
由于对同一拆迁许可证合法性的判决已经存在,清河区法院认为,陈景霞的请求,“已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驳回其起诉。
陈景霞不服判决,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陈景霞的诉求已为生效判决所羁束为依据,最终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如此重要的这一生效判例,到底是一个怎样的案例呢?
一个重要的判例
本报获得的这一案件“行政判决书”的影印文件显示,该案原告名为杜正江,属于拆迁户;被告为淮安市住建局。杜正江认为,拆迁许可证发证程序违法,要求撤销该拆迁许可证。
此案的判决结果是,杜正江败诉,维持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
然而,此案却引起拆迁户和代理拆迁律师的质疑。其中一个重要信息是:淮安市住建局于2010年5月12日向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杜正江于2010年5月17日向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5月21日,法院就开庭审理并结案。从诉讼到判决,只历时4天;此外,杜正江在败诉之后,没有再提起上诉,判决因没有上诉而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提起诉讼后,法院需要在立案后5天内将诉讼状送达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10天之内准备并向法院提交证据,然后再由法院决定开庭的时间进行开庭。因为行政诉讼的法定审理期限是三个月,一般情况下,行政诉讼都会历时一个月至两个月。4天就结案,这种情况还是第一次遇到。”从事拆迁维权多年的赵健律师说,一方面,这一案件出乎常理地火速结案,而且败诉后,杜正江没有再上诉,任由这一判决生效,并成为约束后来者上诉的条件,这一做法确实让人费解。
本报记者采访了一位目前仍然在通过律师维权的拆迁户金女士,金女士从去年8月起就开始委托律师进行维权,她表示,杜正江案件是在陈景霞的起诉被驳回以后,大家才知道的。“大家都很奇怪,这个人一直是默默无闻的,没有参加过群众代表的活动。后来才知道这个人竟然就住在我家楼下。”金女士说,目前这个人已经签了拆迁协议搬走了,此前他对此事都是保持沉默,从来没有说过什么。
对杜正江案件的质疑,添加在了陈景霞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书中,陈景霞要求对杜正江案件进行纠正后,再对自己的案件进行审理,但是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陈景霞认为杜正江案件存在重大问题“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并依然以杜正江案件的效力驳回了陈景霞的上诉。
尽管存在多处疑点,杜正江案件是否为一起策划好的假案,目前还没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但是,其实际效果,确实是切断了拆迁户法律维权的通道。
担忧
这一特殊的屏障存在,使得该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奇怪的逻辑中,即每次诉讼,焦点都没有集中在对拆迁合法性的具体讨论中,而是集中在案件是否还需要受理这个问题上,并且都以同样的理由被驳回。
陈景霞不服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的裁决,于2010年12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其受理该案件,并对此前判决中可能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投诉。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到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
拆迁户除对拆迁补偿、安置等不满意外,他们还认为该拆迁行为涉及多处违法。
法院判决书的资料显示,该拆迁地块,将用于建设“雨润中央新天地”项目。根据规划,该项目投资50亿元,总建筑面积52万平方米,包括酒店、商场、公寓、写字楼等物业,其中将建成一栋高312.1米的“苏北第一高楼”。
赵健律师表示,该拆迁行为涉及到的违法之处达到11处,例如,其中一点涉及到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必要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
根据淮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的公开资料,早在2010年3月16日,雨润中央新天地地块就被公开出让给了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取得了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是,2010年4月6日,淮安市规划局却为没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后,土地储备中心又在市住建局申请到了拆迁许可证。
据当时的拆迁制度(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施行后,旧的拆迁制度不再适用),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人,需要获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5个文件后,才能向主管部门申请拆迁许可证。
赵健律师提供的资料显示,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并不拥有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使得淮安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拆迁许可证的多处程序涉及违法。
诸多新的证据,在上诉中一直无法得到讨论,而是以被驳回而告终。
“用已有案例来阻断公民法律救济通道,目前比较罕见。如果都效仿这种方式,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赵健说。
赵健律师的担忧,并不是没有依据,因为在他所代理的案件中,存在此类情况的,并不只淮安市一例,在江苏省南通市,也出现了一例同样的案件。
2010年4、5月份,赵健代理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一起房屋拆迁补偿案件,涉及海建拆许字(2008)第017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代理该案件以后,同样发现,早在2009年10月,存在一起拆迁户告海安县建设局的案件,拆迁户败诉,此后再无下文,判例生效。此后,有四五十拆迁户的起诉,以已有判例为由,不予受理。
目前,淮安案件中的拆迁户还在继续投诉和等待高级人民法院的回复,而该拆迁项目已经进入强制拆迁程序,4月18日,上述受访金女士家的房屋被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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