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和保障房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确权登记手续时,减少收取登记费。
此次,细则适用于济南市历下区、济南市市中区、济南槐荫区、济南天桥区、济南市历城区、济南市长清区片区及其高新区管委会、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南部山区管委会范围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上的村庄改造,其他区县可参考该细则制订相应的政策。
生活保障住房每人平均总面积30平米
细则明确,城中村改造村(居)民可选择以被安置人员或以宅基地总面积做为安置依据。
决定以被安置人口总数做为安置依据的,安置房在考虑到公共总面积分摊的情况下,多层建筑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40平米安置,小高层建筑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43平米安置,高层建筑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47平米安置。
决定以宅基地总面积做为安置依据的,实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决定贷币安置的,按应安置总面积给予补偿,补偿价格参考同地区安置房市场成交价确定。
在拆迁补偿标准方面,本市明确,以被安置人口总数作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被拆迁房屋总面积超过每个人40平米的的部分,依照现行标准征收地上附属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有法律认可房产证的,以证载总面积为准;无法律认可房产证的,由各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组织确认房屋建筑面积,最大不可超出260平米,超过的部分一律不给补偿。以宅基地总面积做为安置依据的房屋征收拆迁时,实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住宅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
生活保障住房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30平米给予保障,没有经过准许不可出让,其收益用于保障原村民的将来生产生活。要依据区域产业布局和结构特点,合理选择实物保障、货币保障等多样化的保障方式。选择贷币保障的,按应保障总面积给与补偿,补偿价钱依照同地段保障房市场评估价计算。
常年定居非本村居民可一并安置
细则规定,依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由各个区进一步完善城中村改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成员认定工作规范,明确认定程序,指导村居开展人员认定。
选择以被安置人员做为安置依据的,分别增加不超过15%的安置房总面积和保障房总面积,用作安置、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新增人员。选择以宅基地总面积做为安置依据的,增加不超过15%的保障房总面积,用作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机构新增人员。
常年在本村居住的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组员住户,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后,可与村集体经济机构组员一并安置,但不享有保障房政策,解决方式为自购安置房,价钱可享受高于成本价、小于市场价的优惠待遇。安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要经村民(股东)会议或由村民(股东)会议授权村民(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违法违章建设将分类处理。对原村集体所有的非居住用房,改造时可以保留的,作为保障房对待,并相应的缩减保障房建筑面积;对符合或基本符合规划、建筑物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且用于安置本村居民的居住用房,经批准可完善相关手续,并缩减安置面积;对比较严重违背土地利用或城市规划,或存有比较严重质量安全风险的房子,依规拆除,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他类型的违法违章建设,原则上做搁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