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变得很明朗: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也就是业内人士常说的“国务院590号令”。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重要法条
该条例对城市的房屋征收活动,从总则、征收决定、补偿、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作了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每个城市的拆迁户都应该熟悉和了解,这几条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作了详细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拆迁户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拆迁户给予补助和奖励。
城市房屋的拆迁,应补偿这几个方面:房屋价值补偿费、搬迁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搬迁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对房屋的补偿不能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此房屋价值的评估就非常重要。
城中村拆迁改造参照执行城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可行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2款的规定,针对的根本不是“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而是农村征地项目中一类极特例的情况——征地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地上房屋予以拆迁补偿,到拆迁时涉案地块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征收方为弥补其怠于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过失而在村民的主张下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在城中村拆迁开始之前,地已经被征收为了国有,地上房屋也就自然成为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此时再去拆人家,当然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标准补偿了。
而对于拆迁时地仍是集体土地的片区,上述规定显然不会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