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规定,市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或城郊的土地,法律以外的属于国家,其余的属于村民集体。
无论是宅基地还是自留地、自留山都属于农民集体,因此,划入城市规划区的村民集体所拥有的全部土地也自然归为国有,所以上不少地方的机关在规划地区变更后,在确认为集体土地成为城市规划用地后,其性质自然转变为国有土地,无需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补偿,这片土地的性质变成了国有土地。
但当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时,我们还要结合所有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这才是法律的真正意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有这样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土地征收,并在此期间予以补偿。
《物权法》第42条还规定,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可依法对集体土地和单位进行征用,其中包括个人的房屋和不动产。
在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和其他各种费用的同时,还要缴纳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不下降,对拆迁户个人的住房和不动产要依法予以补偿。对个人住房征收时,拆迁户的居住条件应予以保障。
城镇规划变更后,许多城市区域扩展,原集体农地被划为城镇规划范围内,在满足城市发展需要的同时,又不能剥夺所有者的利益,只能通过提供充分的赔偿来保证所有者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从而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划入城市规划区的经济土地,按上述规定,要经过征收和补偿,方可转为国有土地。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如下:
一、本规定指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在征用后,其成员应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用给国家使用。
二、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三、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依法征收完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才能归国家所有。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为了判定土地性质问题,首先要对城市规划区域的范围进行审查,非在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属国有土地时,才能认定为集体性土地。
由于城市规划的改变,把原规划用地纳入城市范围的,应当审查是否在农村集体组织土地上征收,如果不征收,或征用尚未完成,则仍将土地性质定为集体土地。只有在征用步骤全部完成后,才能改变土地性质,转变成国有土地,并将征收补偿款发给农村集体组织或其成员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