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一户多宅
1、“户”,是指在农村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家庭,具有本村常住户口(寄居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
2、“一户多宅”是指一户占用超过法定面积的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二、以暂时保留多处宅基地的几种情形
对于暂缓拆除“一户多宅”情形,国家尚未有统一的文件规定,但在实践中,例如浙江省各个级别区划的“一户多宅”清理整改落实行动实施方案中多次提到几种暂缓拆除情形:
1、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
2、对“一户多宅”的房屋拆除会影响邻里房屋安全的。
3、对暂时保留的违章建筑物,可由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要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村民无异议后,经乡政府审核后公示认定,符合保留使用的,签订无偿拆除承诺书后作暂时保留使用。
三、一户多宅情形的整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可以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一户多宅”,意思就是指农村一户村民拥有的多处住宅,“一户多宅”中涉及的“多宅”,不是指对所有拥有多处房屋的现象都要进行整治,而是指对多处房屋中有违反农村村民一户一宅标准的农村住宅来进行整治。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以受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促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针对一户多宅超出了宅基地使用面积情形进行探索。这方面,有的省份已经有了成熟经验,比如江西省余江县,对超出规定标准1-50平方米的部分按每年每平方米10元收取费用,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5元,倒逼“一户多宅”农民退出宅基地。山东禹城市也制定了有偿使用办法,36个试点村累计征收有偿使用费740多万元,缴费率达到98%。
根据《实施意见》,山东将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对于因历史造成的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一户多宅”以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继承房屋以外占有和使用的宅基地,探索建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导下的有偿使用制度,明确有偿使用标准,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农户宅基地有偿使用或退出后集体取得的收益部分,应当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增值收益,由集体成员共同分享,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筑补助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分配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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