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年秋,某村村民经村委会同意和乡土地管理所批准,获得一处宅基地并在其上建起3间平房。房屋建成不久,儿子李某出生。95年李某考上大学,毕业后在城里找到工作落户安家。12年春,父母因病相继去世,李某回乡处理完老人丧事临走时,村委会与李某协商,告知他要么将宅基地转让给其他村民,要么交还给村里。李某没有同意村委会的要求。2013年秋,许多村民都看好李某家房子所在的这块宅基地,多次找到村书记、主任,要求批给自己建房。后经村委会经集体讨论决定,以抓阄方式将李某家的宅基地分配给村民朱某。李某表明该宅基地是父亲的遗产,自己享有继承权,坚决不同意村委会的决定,村委会以李某为被告诉至县法院,要求李某依法归还属于村委会的宅基地。
法庭审理时,村委会诉称,宅基地的所有权是村集体的,其使用权只能由具有本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行使,该村民去世后,作为所有人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宅基地。其继承人只有权处置建筑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但没有继承和继续使用该宅基地的权利。特别是在当前无房村民纷纷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李某应无条件交回宅基地。李某则辩称,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不允许继承,但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3间老房虽破旧闲置,但毕竟是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村委会无权剥夺自己的继承权,更无权处置属于继承人的房产。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审理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虽属于集体所有,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确定的“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使用宅基地。遂依法判决驳回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明确无偿性、福利性与身份依附性,该性质决定了它必须由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取得和使用,并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适用于继承。
但是,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地上的房屋可以。我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该规定确定了“地随房走”之原则,明确了继承房屋可以继续使用宅基地。所以,当村民去世,但是他的房子有人继承的时候,继承人有权主张继承房屋继续使用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