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和需要使用土地时,都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而不是直接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但是,由于集体土地征收涉及农村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集体土地的征收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书面表现形式也就是人们口中常说的“征地批文”。
下面京平拆迁律师为给广大拆迁户分析和解释我国在土地征收中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情况。
“土地征用批文”是土地征用过程中最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是指建设项目合法、手续完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征地工作的起点。所以征地批文在土地征收中至关重要,影响着我们拆迁户的切实利益。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集体土地征用的前提是,征用土地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才是合法的。
征用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上述3种情况以外的,省级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没有征地批文的土地征收,是否属于违法征地?
如果没有政府行政机关的批准,土地征收就必然违法。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非政府单位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绝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土地征收的程序是极为严苛的,这也是为了践行“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但有了征地批文,征收行为就一定合法有效么?
也不一定合法,至少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值得广大拆迁户注意:
1、有征地批文,但是已经失效
征地批文的效力是有时间期限的,地方政府也不能随时随刻用征地批文拆除集体土地。许多拆迁户咨询时拿着省政府零几年的批文,已经过去将近20年了,这其中的计划,肯定早就大不相同了。京平拆迁律师告诉大家,征地批文有效期仅为两年。如超过两年未执行土地征用,批文自动失效。也就是超过两年的未执行的征地批文自动失效,决不能拿旧征地标准来套用新规划占用土地。
2、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审批
有些地方为了规避国务院的审批,把个别项目拆分审批,下放土地审批权限,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征收时,拆迁户必须查看征地批文上所列征地四至范围和面积与实际征收面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上述违规审批行为。为规避国务院审批而拆分项目审批是不合法的。这样会严重损失拆迁户的利益。
3、少批多占
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规定,超过许可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在实务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拆迁户必须注意批准的征用面积与实际征用面积是否一致。发现自家土地未在规划区内却被拆除,这样的事也经常有当事人向我们反应,该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4、以租代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禁将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一情况的出现,意味着土地使用单位实际上没有办理征地审批手续,常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有关。这种问题常常出现在公路绿化带,绿化类林地,人工湖等地方,以租代征的问题也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农民种地收入水平较低。我们广大农民一定要坚决抵制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如遇政府非法征地,拆迁户应冷静下来,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必要时可咨询聘请专业人士维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