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户有所居”。
我们所说的户有所居的主观条件,是指村民的“户”是在法律上由村民及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法律来确定的,如达到了婚龄即为户,而不是客观标准。所谓的“户有所居”条件,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村民可以安排宅基地,例如,永久基本农田不能在农地上安置宅基地,占用其他农用安排宅基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在农村不让建房成为现实的“制度”,在农村地区实行不让建房政策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来实现:一是由村委会代行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宅基地使用方案。但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宅基地使用计划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村集体安排村民宅基地为建设用地,农用地作为宅基地的例子。村组内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本村全部建设用地的判断,是村民实施“户有所居”的现实问题。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城市建设用地中的集体用地;另一种是在村庄规定内。
乡村规划包括法律法规和习俗规划。法律上的村庄规划,即乡镇人民编制的、经村民同意的建设用地范围,其中法定村庄规划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我们所说的“习俗规划”,就是村规划乡镇人民政府没有编制,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约定俗成的建设用地使用区域,这一点必须注意,不能认为该区域可以任意扩展。
法律规定的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农地不得以目前的土地使用状况来判定,所有规划中都是建设用地,这一点不同之处是:有些建设用地属于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用地。传统村庄规划中也应具有同样的理解,目前合村并居(镇)即持有该土地为登记集体经济建设用地作准备。村规民约或村规民约规划范围内申请宅基地存在困难,主要是建设用地被村民承包或占有,承包人或者占有人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在《土地管理法》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用地并不适用土地承包制度,而是以出租、出让等方式转让建设用地,并且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在这些问题中,村庄规划中的宅基地由于涉及村民“户有所居”权利的实现,一般不能出租或转让。
以上分析表明,农村村民宅基地必须纳入村庄规划。农村村民的具体申请程序如下:首先,通过村集体经济成员表决两个事项,第一个事项是,村民为“一户一宅”的户,如结婚等;第二事项是,村民宅基地使用方案。其次,经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请求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经批准后建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