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农村宅基地申请及审批流程
0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0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在组内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上报村级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未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事由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7天后,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03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进行审查,签署意见上报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
04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水务、电力等部门进行审核,及时征求相关意见。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核通过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贵州省兴仁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01无宅基地的;
0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0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0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0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0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07原住房年久失修需重新建造的;
08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贵州省兴仁市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 4 人及 4 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 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01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30 平方米;
02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 170 平方米;
03山区、牧区,每户不得超过 200 平方米。
农村宅基地面积计算如下:
0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0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三到场”
01收到宅基地申请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落实宅基地申请到场;
02批准后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到场,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03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建房完工后验收到场,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农村宅基地建房可颁发不动产登记证
农户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可到兴仁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颁发产权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政策解读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第三次修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有关条款选编: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