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对宅基地管理的加强,宅基地逐渐成为一个稀缺资源。为了保证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国家对宅基地的流转、使用等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来讲,宅基地的分配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的面积也有严格的限制,且已经分配的宅基地不允许无故闲置。而随着土地资源分配的收紧,宅基地资源也更加凸显合理利用、高效使用的管理目标。
而即使我们农民朋友已经分得宅基地,也并不是意味着宅基地就一直归我们使用,村委会不能收回,其他人也不能占用。
实际上,拥有宅基地的朋友一定要珍惜自己的宅基地权益,千万别让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如果不加利用,即使已经确权的宅基地也有可能会被收回。
一、闲置宅基地所有和使用的规定
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权的,有集体报经县政府批准后,注销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这说明,如果宅基地闲置,将有可能由村委会无条件收回,再重新发放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除此之外,闲置宅基地还可以通过合法转让给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获得相应的经济回报,让闲置的宅基地资源合理利用起来,提高村集体中宅基地的使用效率。无论是收回再分配还是有偿转让,都是提高村集体内闲置宅基地利用率的有效方式。而宅基地一直闲置,就是对有限集体资源的分配不均,浪费自己的宅基地资源同时,造成部分农户无法享受集体宅基地的福利。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宅基地使用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源的有效分配,对宅基地使用的具有以下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村民擅自将自己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村外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造成资源外流,不利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累积和经济发展。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京平拆迁律师提醒您,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不是一经分配就永久作数。由于国家对宅基地的严格规定,宅基地使用也应尽量做到保障分配、合理利用。所以各位农民朋友,宅基地千万别闲置。一旦宅基地闲置,很有可能会被收回。如果您遇到宅基地确权和征收方面的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解答您心中的疑惑,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