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迁律师案情分析:资源局妄图拆违促拆迁,京平律师守护正义
本案前因:何先生在某村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证,并于 2004 年在宅基地上修建两层房屋。2019 年,新疆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何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宅基地上加盖第二层、第三层房屋,限期自行无偿拆除。
本案经过:京平律师事务所赵现昭律师、刘春兴律师、赵燕律师介入后,指出案涉房屋及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市自然资源局有以拆违替代拆迁的目的。律师指导何先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庭审中,被告辩称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等,京平拆迁律师提出何先生房屋建成时间与相关法律实施时间问题,指出被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均错误。
本案后果: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新疆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结合本案,律师最终达成胜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 律师对案件的精准分析:
京平拆迁律师介入后,准确指出案涉房屋及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是以拆违名义替代拆迁,抓住了案件的关键问题。
2. 指出被告认定事实错误:
何先生宅基地上房屋一层和二层在 2004 年就已建成,只有第三层是 2019 年加建,而被告将全部认定为违法建设,这是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
3. 法律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适用城乡规划法办法》均在 2008 年才开始实施,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被告以此来处罚 2004 年建成的房屋部分,适用法律错误。
4. 程序违法:
限期拆除决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市自然资源局错误地将行政强制行为以行政处罚行为的方式作出,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的法定程序。
二、结合本案,律师如何向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律师分析:
本案中,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由对何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忽略了重要事实,即房屋一层和二层建于法律生效之前,这是其认定事实的重大错误。
自然资源局错误地将行政强制行为当作行政处罚行为,且未遵循相关法律程序,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违法。
律师建议:
对于何先生这类当事人:
遇到类似行政决定时,不要惊慌失措,应保持冷静,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例如,若何先生未及时委托律师,可能无法清晰地指出自然资源局的错误,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注重收集和保留与房屋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宅基地使用证、房屋建设时间的证明等。
比如,可以保留当年建房时的相关材料、照片,或者寻求证人的支持,为何先生的主张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按照律师的指导进行维权行动。在征收过程中,要提高警惕,对征收方的各种行为保持关注,一旦发现异常或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情况,及时沟通咨询。
对于其他可能面临类似情况的当事人: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土地征收、城乡规划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提前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的基本内容,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初步判断自身权益是否受到侵犯。
增强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要轻易被征收方的各种说辞所左右。比如,征收方可能会以各种理由要求当事人尽快拆除房屋,当事人要有自己的判断,不盲目听从。
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错过最佳的维权时机。有些当事人可能会拖延咨询律师的时间,导致一些证据难以收集或者法律程序无法及时启动。
本案律师:
赵现昭律师:2005年求学于川蜀大地,毕业于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取得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完成律师实习后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2013年10月份,加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拆迁律师团队,专业从事拆迁领域的案件,专心致力于城区改造建设、农村土地拆迁安置、企业征收补偿、“违章建筑”拆迁、行政争议纠纷等方向的法律业务。
刘春兴律师:博士后,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第23届北京市博士后联谊会常务理事,(美国)法律进化分析学会会员。2000年通过中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专注于生态环境保护、企业拆迁、农村房屋拆迁、城镇房屋拆迁、城市更新、违建拆除和土地征收等领域的律师实务。
赵燕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通过多年的法律知识学习及办案实践,使其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战能力,尤其擅长民商事诉讼业务以及行政诉讼业务。近年来,赵律师致力于拆迁和征地法律问题的研究,以拆迁、征地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为主要目标,代理全国各地的拆迁、征地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