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拆迁律师案情分析:限期腾地被指违规,律师助理维权成功
本案前因:李先生的房屋与钓具厂在湖南省下辖某村。因当地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市资源局拟征收李先生房屋与钓具厂所在土地。双方因征收拆迁补偿未达成一致,市资源局将补偿款提存后向李先生和钓具厂作出《限期腾地告知书》及《限期腾地决定书》。李先生和钓具厂认为涉案房屋不在征地范围内,且市资源局征收过程中实体和程序存在重大违法问题。
本案经过:李先生与钓具厂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拆迁红线范围,市资源局限期腾地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李先生和钓具厂不服一审判决,在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与雷亚律师指导下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市资源局未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经市政府审批的证据,也未提供听取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等权利人意见的证据,且未提供发布《预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期间对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的证据,故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存在违法之处。
本案后果: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湖南省岳阳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行政判决,确认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但不撤销该决定书,以避免程序空转、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一、结合本案,律师最终达成胜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专业律师的指导
李先生和钓具厂在京平律师事务所傅增强律师与雷亚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上诉,律师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明确了审查《限期腾地决定书》合法性的重点内容,为案件胜诉奠定了专业基础。
2、明确审查重点
确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限期腾地决定书合法性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发布《预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是否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内容,为案件审理提供了清晰的方向。
3、被上诉人证据不足
市资源局在一审及上诉中均未提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报经某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证据,也未提供已听取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意见的证据,使得其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存在瑕疵。
市资源局未提供发布《预征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期间对李先生和钓具厂土地现状进行调查的证据,进一步证明了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上存在违法之处。
4、法院的合理判决
法院在认定市资源局作出的《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违法的同时,考虑到撤销重做可能导致程序空转、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以及导致公共利益受损,作出了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既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又兼顾了实际情况。
二、结合本案,律师如何向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1、法律分析
市资源局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程序存在违法之处,虽法院确认《限期腾地决定书》违法但未撤销,当事人可借此与行政机关协商补偿,同时应认识到证据在行政诉讼中的重要性。
2、具体建议
继续协商补偿,以判决为筹码与市资源局谈判,律师可协助制定方案并代表谈判。
关注后续行政行为,若有违法及时采取法律措施。
考虑其他救济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等,律师可分析可行性协助制定维权策略。
增强法律意识,当事人应了解权利义务,遇问题及时咨询律师,律师可提供咨询和培训提高当事人法律素养。
本案律师:
傅增强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同等学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
雷亚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硕士,业务覆盖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专业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违法违章建筑拆除补偿、公司企业征收补偿、土地征收、土地征用等案件,对于集体性案件,从宏观把握,分条析理案情涉及的法律关系,通过与当地协商谈判、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解决征地、拆迁和补偿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