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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拆迁补偿案情分析:宅基地确权因纠纷,亲人骨肉对簿公堂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4-09-13

宅基地拆迁补偿案情分析:宅基地确权因纠纷,亲人骨肉对簿公堂
 
本案前因河北省廊坊市某村庄的冯亮和冯明是亲兄弟。1977年高考恢复后,冯亮成为村里第一位大学生,冯明升学失败后留在村中种地。1978年冯明结婚,冯爱国为促进兄弟感情和睦进行分家,将宅基地上四间房屋分给冯亮。后来冯亮大三假期回家与父亲发生矛盾,声称对父母将生不养死不葬且不要房子,此后未履行赡养义务,连父母葬礼都未露面。因对父母财产分配不满,冯亮请求把宅基地确权给自己。
 
本案经过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接受冯明委托,傅增强律师张爱慧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经走访调查梳理案情后发现冯亮持有宅基地确权登记档案而冯明档案与使用权证丢失。律师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1986年冯亮的登记在1995年地籍重新登记时是否变更未调查清楚,不能因冯明证件丢失就认定1986年登记合法,且1995年全村重新确权登记发证,冯明实际占用宅基地,有权机关应确认给冯明,让其承担保管不善丢失档案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宅基地规定看,冯亮户籍迁出且为非农户,家庭户在村里还有另两处宅基地,再得宅基地不符合政策法律规定;从继承角度,争议宅基地及房屋由冯爱国遗嘱留给冯明,冯亮不可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宅基地合法权利。
 
冯亮曾申请撤销冯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又否认其真实性自相矛盾。律师还向法庭提交向村民收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佐证陈述情况。
 
本案后果当地法院最终采纳了京平拆迁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撤销了当地政府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处理决定书》。
 
一、结合本案,律师最终达成胜诉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1、律师专业的调查与辩护
 
京平拆迁律师通过亲自走访调查,仔细梳理案情,对案件证据进行了深入分析。虽然哥哥冯亮持有宅基地确权登记档案看似占优势,但律师指出该登记发生在1986年,而1995年地籍重新登记时是否发生变更行政机关并未调查清楚。同时,不能因冯明档案与使用权证丢失就认定1986年登记合法,这种判断不符合权利归属认定标准。
 
律师提出,1995年全村重新对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冯明实际占用该宅基地,且村里对各户情况了解,有权机关为冯明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相关部门要求冯明承担保管不善丢失土地登记档案的后果不符合法律规定。
 
2、从法律规定角度进行有力辩护
 
从宅基地规定角度,指出现行宅基地政策是一户一宅,冯亮户籍已迁出且为非农户,其家庭户在村里还有另两处宅基地,再得到宅基地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
 
从继承角度,争议宅基地及房屋由冯爱国通过遗嘱留给了冯明,冯亮通过正当途径不可能获得宅基地合法权利。
 
3、对对方证据的有力反驳
 
在法庭上,冯亮否认冯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真实性,但他曾在2019年12月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证,县人民政府作出驳回申请的复议决定,说明冯亮认可使用权证的真实性与存在。
 
4、提交有力证据
 
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向本村及外村村民收集的一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以佐证己方陈述情况客观真实。
 
二、结合本案,律师如何向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
 
1、案件分析
 
证据方面:哥哥冯亮虽有宅基地确权登记档案,但1995年地籍重新登记情况不明,不能因冯明档案与使用权证丢失就认定1986年登记合法。且冯明实际占用宅基地且全村重新确权发证,律师收集村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增强了证据说服力。
 
法律规定角度:现行政策一户一宅,冯亮户籍迁出为非农户且已有两处宅基地,不符合获得争议宅基地规定。同时,争议宅基地及房屋由父亲遗嘱留给冯明。
 
对方行为漏洞:冯亮在法庭否认冯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真实性,却曾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证,后被驳回,说明其认可该证存在。
 
2、专业建议
 
重视证据收集与保管,若丢失应及时补救,可收集其他证据佐证。
 
了解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准确运用法律维护权益。
 
借助专业律师力量,其能准确分析案件、制定合理诉讼策略。面对土地纠纷,当事人应保持冷静,积极采取合法措施维护权益,避免类似家庭矛盾与法律争议发生。
 
本案律师:
 
傅增强律师:京平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毕业于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同等学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海淀区优秀律师。
 
张爱慧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思维敏捷,阅历丰富,严谨务实,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素养,良好的律师实务技能,认真负责的办案风格,从业之后获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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