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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信息维权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2-25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信息维权案
 
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诸多因素极易引发补偿标准的纠纷。一方面,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中,村民委员会对相关补偿款项的收取、使用、发放等情况不透明,导致村民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另一方面,村委会可能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开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使得村民无法准确了解自己应得的补偿,从而引发矛盾。
 
当村民遭遇此类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纠纷时,往往陷入困境,不知如何是好。需要明确的是,一般拆迁案件属于行政类案件,这类案件涉及到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以及对相关政策法规的精准运用,与普通民事案件有着本质区别。在此情况下,不建议当事人寻找当地律师维权。因为当地律师在处理与当地政府相关的行政案件时,可能会受到各种因素的限制,难以保持完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并且在专业知识和经验方面可能无法满足此类复杂行政案件的需求。
 
【以案说法】申请公开拆迁安置补偿信息维权案
 
以山东省日照市王先生的案件为例,王先生是日照市某村村民。2021 年 6 月 26 日,他向村委会邮寄提交了村务公开申请,希望书面公开本村相关拆迁安置补偿的决议文件,以及安置房、补偿款的交付、发放、使用情况。然而,村委会签收申请后却一直未作任何回复。无奈之下,王先生向镇政府提交了村务公开监督申请,请求镇政府对村委会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但镇政府收到监督申请后同样未作任何回应。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选择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的刘大伟律师王英霞律师,委托他们为自己维权。
 
京平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详细梳理,指导王先生整理相关证据,为起诉做好充分准备。律师们根据案件事实起草了行政起诉状,就镇政府不履行村务公开监督职责的行为,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依法立案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两位律师指导王先生向法院提供了完整的证据材料,有力地证明了镇政府收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却未作任何回复的事实,同时也提供了镇政府负有村务公开职责的法律依据。而镇政府却无法拿出有效的证据进行反驳。
 
京平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负有对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事项进行监督的职责,收到村务公开监督申请后应依法履行相关监督职责。
 
【开庭结果】东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
 
最终,东港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作出判决:限镇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先生的《村务公开监督申请书》依法作出处理。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案件走向可能会大不相同
 
如果在本案中王先生寻找当地律师处理,案件走向可能会大不相同。当地律师可能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无法像北京的专业拆迁律师那样,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也难以在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博弈中保持足够的力度和专业度。很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收集证据、有力地进行法庭辩论,从而难以维护王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无法让镇政府履行应尽的职责。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拆迁行政类案件时,一定要选择像北京的专业律师来办理。北京的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方面,通常具有丰富的经验、深厚的专业知识以及独立客观的立场。他们能够更好地把握案件的关键要点,运用法律武器有力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合理的回应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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