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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企业拆迁厂房被责令限期拆除维权案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12

企业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企业拆迁厂房被责令限期拆除维权案
 
在企业拆迁领域,拆迁补偿标准的纠纷屡见不鲜,其引发因素复杂多样。常见的情况包括行政机关单方面制定的补偿标准远低于企业实际投入与预期损失,对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建筑、设备搬迁及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评估不合理。一旦陷入此类纠纷,企业主往往陷入两难困境。而拆迁案件通常属于行政类案件,由于地方律师可能受到当地行政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较难保持完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因此不建议企业主寻求当地律师维权。​
 
【以案说法】企业拆迁厂房被责令限期拆除维权案
 
以段先生的经历为例,其作为山东省某村村民,早在2005年3月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并在该地块上建设建筑物用作木器加工厂房。多年来,企业平运营。然而,2019年11月22日,山东省邹平市某镇人民政府突然向段先生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建筑物及地上附属设施,否则将面临强拆。这突如其来的通知打破了段先生企业的正常经营节奏,也成为了拆迁补偿纠纷的导火索。收到通知书的段先生,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深知自身合法权益面临严峻挑战,果断选择寻求专业帮助。​
 
京平拆迁律师辛晋敬介入案件后,对《限期拆除通知书》以及段先生房屋的实际情况,如建造时间、面积、审批手续等进行了细致入微的分析。律师敏锐地发现,该通知书在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问题。随后,律师指导段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这份违法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庭审过程中,被告某镇政府辩称段先生的房屋属未经批准建设,其有权进行查处。但京平拆迁律师据理力争,指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程序正当原则。即便针对违法建设行为,在作出限期改正决定前,也应给予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而本案中,某镇政府直接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完全剥夺了段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显然违法。
 
【开庭结果】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最终,法院支持了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被告某镇政府于2019年11月22日对段先生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案件走向相对不利
 
倘若段先生当初选择当地律师处理此案,鉴于当地律师与地方行政机关可能存在的千丝万缕联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或许难以全力维护段先生权益。而北京律师在处理拆迁行政类案件时,不受当地复杂行政关系束缚,能够更加专注、专业地运用法律知识,从全国性的法律视角出发,精准把握案件要点。因此,建议遭遇拆迁行政类案件的当事人,优先考虑聘请北京律师,为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确保在拆迁纠纷中获得公正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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