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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门面房被下达限期拆迁决定维权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3-19

商业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门面房被下达限期拆迁决定维权案件
 
在商业拆迁过程中,补偿标准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类纠纷往往由多种因素引发。一方面,拆迁方可能出于成本控制等原因,给出的补偿标准远低于被拆迁人的预期,例如对商铺的价值评估不合理,未能充分考虑商铺的地理位置、经营效益等关键因素。另一方面,被拆迁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拆迁补偿政策的不了解,也容易导致双方在补偿标准上产生巨大分歧。一旦陷入这类纠纷,当事人往往会感到焦虑和无助。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拆迁案件属于行政类案件,这类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建议当事人寻找当地律师维权。因为当地律师可能受到各种地缘因素的限制,在处理与当地行政机关相关的案件时,难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门面房被下达限期拆迁决定维权案件
 
以河北省的一起商业拆迁案件为例,本案委托人在2000年与当地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市场工程合同书,通过缴纳土地使用费获得了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建筑用于经营。后来,委托人房屋所在区域开启征收项目。在征收事宜协商尚未达成一致时,委托人于2018年5月9日收到被告一——河北省某市某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2018】第X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该决定书以委托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将由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和建设的门面房认定为违章建筑,并要求原告限期拆除。委托人深感不公,在几经考虑后,决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拆迁律师介入后,经过专业且深入的分析,敏锐地发现该限拆决定存在重大违法情形。于是迅速指导委托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原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面对这一结果,京平拆迁律师并未放弃,继续指导委托人提起行政诉讼,主张二被告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一辩称原告的房屋建设既未通过合法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没有办理相应建设许可手续,违反《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所以原告对涉案房屋不具有合法产权,属于违章建筑,同时强调其作为规划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符合法律程序;被告二则辩称其作出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
 
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综合双方意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规定后认为,案涉房屋建筑建于2000年,但被告一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适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进行违章建筑认定,属于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情形,而被告二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同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开庭结果】法院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XX区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同时撤销被告XX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可能无法像专业的北京律师那样毫无顾忌争取权益
 
如果此案寻找当地律师处理,由于当地律师可能受到与当地行政机关千丝万缕的关系影响,在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分析以及法庭辩论等环节,可能无法像专业的北京律师那样,毫无顾忌地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当地律师或许难以精准抓住案件中行政行为法律适用这一关键违法点进行有力反击。
 
而北京的律师,尤其是专注于拆迁行政类案件的律师,他们具有丰富的跨地区办案经验,不受当地地缘因素限制,能够更加客观、专业地分析案件,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制定周全的维权策略。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拆迁行政类案件时,一定要寻找像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这样专业的北京律师团队办理,以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商业拆迁补偿纠纷中争取到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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