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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承包土地无合法公告被强拆维权胜诉案件

文章来源: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04-01

工厂拆迁补偿标准不符怎么办?承包土地无合法公告被强拆维权胜诉案件
 
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当下,工厂拆迁的情况屡见不鲜。而工厂拆迁补偿标准的纠纷,往往成为众多企业主心头的一块巨石。这类纠纷通常因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与企业主预期相差甚远而引发。拆迁方可能基于各种原因,如降低拆迁成本、对企业实际价值评估不准确等,给出不合理的补偿数额。对于企业主而言,工厂不仅是其生产经营的场所,更承载着多年的心血与投入,一旦补偿不合理,将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当面临工厂拆迁补偿标准纠纷时,当事人往往会陷入迷茫,不知如何是好。需要明确的是,拆迁案件一般属于行政类案件,涉及到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在这类案件中,不建议当事人寻找当地律师维权。这是因为当地律师可能受到地域限制,与当地行政机关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办案过程中难以保持完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能无法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案说法】承包土地无合法公告被强拆维权胜诉案件
 
以朱先生的案件为例,其承包地位于安徽省宿州市下辖的某村,自1995年12月3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拥有承包权。2006年,朱先生在该地块内建设了预制板厂,并于2008年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涵盖民用建材、黄沙、水泥等。
 
然而,2019年3月30日,宿州市某乡人民政府在没有合法身份证明及政府公告的情况下,突然强拆了朱先生经营的预制板厂,这一行为给朱先生带来了重大的财产损失。朱先生面临的不仅是工厂设施的损毁,还有后续经营的停滞以及多年投入的付诸东流,拆迁补偿更是无从谈起,由此引发了激烈的拆迁补偿纠纷。​
 
在朱先生的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构在作出强制行为之前,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需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但在本案中,乡政府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相应证据,应视为其没有相应证据。
 
并且,乡政府在未履行对朱先生进行书面催告,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亦未履行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等程序的情况下,便组织人员将朱先生预制板厂强拆,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开庭结果】判决确认被告强拆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吴国强律师的观点,判决确认被告宿州市某乡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30日强拆朱先生预制板厂的行为违法。这一判决结果为朱先生后续争取合理补偿奠定了坚实基础。​
 
【选择律师】错误选择律师案件走向可能截然不同
 
倘若朱先生当初寻找当地律师办理此案,案件走向可能截然不同。当地律师由于可能存在的地域局限性,在面对当地乡政府时,或许无法像北京律师那样毫无顾虑地深入调查取证,有力地指出乡政府强拆行为的违法之处。甚至可能因种种因素,无法充分维护朱先生的权益,导致朱先生难以获得公正的判决结果。
 
因此,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拆迁行政类案件时,一定要寻找北京律师。北京律师不受地域限制,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更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在复杂的拆迁纠纷中为当事人开辟出一条合法、有效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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