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厂拆迁补偿避坑指南:蔡晓仪高鹏超律师京平律师为你保驾护航
在征地拆迁等诸多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景中,不少当事人因不熟悉相关流程与规定,导致自身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下面结合实际案例,蔡晓仪律师、高鹏超律师为大家梳理一份避坑指南,希望能帮助有同类纠纷的当事人少走弯路。
明确可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
一般情况下,除涉及国家秘密、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过程性信息、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的政府信息外,其余均属可公开范围。
征地拆迁领域重点:
被征收房屋或土地所在地块的征收批复文件、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块拟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
安置房屋所在地块征地批复文件等。
安置房所在地块的拟建设项目手续。
特殊情况注意:像工商、不动产信息(如房屋所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通常需通过特定制度获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同时,不能要求政府机关提供公开出版物,也不能要求其制作、收集、汇总、分析、加工政府信息。
找准信息公开申请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信息公开遵循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牵头,谁公开” 原则。
常见主体对应:拆迁案件里,若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是街道办,申请安置补偿方案应向街道办提出;对于征地批复文件,市县级人民政府虽非制作机关,但作为实施、获取或保存机关,有公开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务必核实准确信息制作、保存或牵头主体,避免找错对象来回折腾。
合理运用救济途径维护权益
若当事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可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特别提醒,在行政诉讼中,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管辖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当遭遇政府信息公开受阻时,及时、准确地选择救济途径是维护权益的关键。
京平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熟知政府信息公开流程中的各类 “陷阱” 与应对策略。若您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过程中遇到难题,或面临类似纠纷亟需专业帮助,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排忧解难,全力保障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