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郑被违法强拆事件暴露了当地政府法律意识的淡薄
作者:赵健律师
央视微博8月11日报道: 8月8日凌晨,河南新郑市龙湖镇,张红伟家被十几名陌生人撬门进入,把睡梦中的夫妻二人拉出,按倒在一辆无牌面包车里强行带走。夫妻二人赤身裸体被控制4个小时,然后被扔到一处荒无人烟的墓地里。待到二人回来时,家已变成废墟。此新闻一经播出,一日之内便占据了国内各大媒体网页的头条,众网友也就此新闻议论纷纷。有网友支持官方说法,认为是拆迁户“漫天要价”不可理喻;也有网友直指官方用这样的方式解决问题侵犯人权而且违反法律;还有网友表示,对钉子户与拆迁办之间的游戏已经习以为常,时间久了谈不下来不拆才怪。
面对大家不同的态度,笔者作为一名专业代理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的律师只想从正确的解决当事人双方矛盾的角度去谈谈这个事情。首先让我们看看记者了解到的基本情况,被拆房主张红伟是龙湖镇本地人。2008年与另外三户人家合伙向他人购得这宗620平方米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随后张红伟便在该地块上建造了四层小楼。但此后并未在土地管理部门完成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也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而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是有区别的,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而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因此,当事人张宏伟在土地转让的过程中,确实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而关于其房屋的建设行为又是否合法呢?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施行后,凡是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都应当符合该区域的规划要求。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此,张红伟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事发地私自盖四层房屋,显然是一种违法行为,所建设的房屋也是违章建筑。可是即便如此,当地政府也没有权利直接就将其房屋拆除。而是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作出房屋是违章建筑认定,这个认定必须是法律授权即有权的执法机关才可以作出,一般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建筑物所在地的相关部门来认定。违章建筑认定的法律依据,目前实践中一般是以违返《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认定的居多,08年之前也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出违法认定的。违章建筑在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后,首先要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自己不拆除的,作出强拆的决定书,催告履行,最后才是相关部门进行强拆,相关部门在作出公告或者决定书时,要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或者诉讼的法律权利。张红伟夫妇的房如果是违章建筑,新郑市政府或相关部门就早该出来管理,符合要求的补办证件,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拆除。他们没有做到,只是在郑州地铁2号线工程动工到这里,才发现问题。本来有理的事情,因为工作能力的欠缺和对法律的置若罔闻,却变成了无理。
再来说说拆迁补偿,张红伟说,自己不同意拆迁的主要原因是赔偿标准过低。拆迁办员坚持只按690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他的四层小楼建筑花费30余万元,购买土地使用权花费18万元,补偿还不够这些成本。他认为,应按照最新的国有出让土地补偿标准,以市场均价给予补偿。他告诉记者,目前龙湖镇的商品房约每平方米5000元左右。张红伟房屋所在土地如果真是国有土地,理应依法按照市场价进行补偿,如果是集体土地,也应当按照合理的原则进行补偿。2011年公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而出台的法律,这部法律废止了疯狂多年的行政违法强拆。不管新郑市政府是否认为拆迁户的补偿要求是“漫天要价”,但半夜将人带走扔到墓地里,并拆其房屋的做法已经涉及到违法犯罪。一是半夜撬门,非法侵入民宅;二是将包括女性在内的受害人赤身裸体限制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侮辱等违法,这两项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严惩;三是未取得房屋主人同意,公然拆毁他人房屋,并致房屋内的财产毁损,已经涉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损坏财物罪”。
违法强拆房屋的事情在全国来说并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哪次爆出新闻后都会引起一阵热议,这类事件的双方主角,拆迁户当然是打着同情牌出场,而政府则每次都会以十分负责任的态度强调“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纪检监察、公安机关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合调查组,正在进一步深入调查,待事件查明后,将依法、依纪对拆除过程违法、违纪行为和当事人进行严肃查究。”这些台词已经像新闻联播一样被大家所熟识,但是,为何违法强拆事件却从未真正地退出历史舞台而反复上演,究其根本,是事件双方还没有真正地认识到这种事件到底应该如何处理。其实,违法强拆事件完全是可以避免的,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法制环境也越来越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征收补偿的矛盾和争议也应当积极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解决。从拆迁户的角度来讲,如果无法接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可以通过请律师以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征收方来讲,同样也可以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来解决矛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拆迁户在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政府在面对拆迁户“漫天要价”的情况下,完全可以通过补偿决定程序来处理,如果拆迁户对补偿决定持有异议,自然会以复议或者诉讼的方法将问题引入法律的轨道,促使双方平和地解决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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